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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文化办公用品企业维权商标侵权案,律师助力获赔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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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7 · 1647人看过
导读:上海XX公司发现靖江市XX销售的钢笔涉嫌侵犯其“英雄”等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委托律师维权。原告主张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被告未答辩。律师通过提交商标注册证、公证书等证据支持原告主张。靖江市人民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侵权,判决其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2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请。
上海文化办公用品企业维权商标侵权案,律师助力获赔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上海XX公司作为享誉国内外的文化办公用品企业集团,手握“英雄”等多个知名商标,却遭遇商标侵权难题。该公司发现靖江市XX销售的钢笔疑似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手中缺乏足够有力的证据支撑维权诉求,陷入了维权困境。

20XX年,在上海XX公司为维权发愁之际,邵如阳律师凭借其丰富的知识产权领域办案经验,介入此案。邵如阳律师自2017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千余件,其中处理过多起重大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对商标侵权纠纷有着深入的研究和实践经验。面对此案,邵如阳律师第一反应是全面收集和梳理证据,为后续的诉讼做好充分准备。

在案件推进过程中,邵如阳律师深知商标侵权案件中证据的重要性。按照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邵如阳律师迅速展开行动。他指导公司委托相关人员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至被告经营场所购买涉案商品,并邀请江苏省靖江市公证处对购买全程进行公证。同时,收集了第248XX0号、第100XX5号商标注册证、续展变更及转让证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认定“英XHEXX”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上海市著名商标证书等证据。

如果按照普通代理的方式,可能会因证据收集不及时、不全面,导致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而邵如阳律师在紧张的时限内采取了精准有效的策略,确保了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这些证据成为了支持原告主张的有力武器。

在庭审中,邵如阳律师代表原告进行了有力的辩论。原告主张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并在靖江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靖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诉侵权商品在同种商品类别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原告未生产销售该型号钢笔,故被诉侵权商品为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12,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虽然此次判决已经为上海XX公司争取到了一定的赔偿,但后续还涉及到执行环节。邵如阳律师告知当事人,若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被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这一安排为当事人保留了进一步维护自身权益的路径,确保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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