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XX原是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因公司涉嫌串通投标罪,他也被卷入其中。2021年10月,江西省多个水利工程项目招标,招标代理方某公司与投标方某水院相互串通,组织围标,涉案金额高达3亿多元。陈XX作为公司主持全面工作的负责人,被认定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案件侦查终结后被移送起诉,陈XX面临刑事处罚的风险,而他手中缺乏有力证据证明自己的情节轻微。
XXXX年X月XX日,陈XX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讯问。此时,黄健律师介入此案。黄健自2020年执业以来,深耕刑事辩护领域,承办案件已逾100余件,取得无罪化处理案件8起,绝对无罪案件3起,在刑事辩护方面经验丰富。面对此案,黄健第一反应是从陈XX具有的从轻情节入手,制定了收集相关证据证明其犯罪情节轻微的初步策略。
第1天,黄健完成委托手续,当晚仔细研究了案件的所有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招标文件等书证,多名证人证言,陈XX等涉案人员的供述和辩解,以及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梳理出陈XX自首、认罪认罚等关键信息。
第2天,黄健联系陈XX及其家属,进一步核实陈XX自首的具体情况,并收集相关证据,如陈XX主动到案的记录等。
第3天,黄健前往陈XX所在公司,了解公司退缴违法所得的情况,收集公司退缴违法所得的凭证等证据。
第4天,黄健整理所有证据,撰写法律意见书,详细阐述陈XX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公司已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的观点。
第5天,黄健将法律意见书提交给新余市望城XX区人民检察院,并与检察官进行沟通,说明陈XX的情况。
第6天,检察官反馈需要补充部分证据,黄健立即着手补充相关证据材料。
第7天,黄健将补充后的证据材料再次提交给检察院,并持续与检察官保持沟通,跟进案件进展。
最终,新余市望城XX区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XX不起诉。虽然案件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但黄健告知陈XX,若后续因该案出现其他法律问题,仍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一安排为陈XX保留了应对后续可能问题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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