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某手握一张借条,却在追讨150万借款本息的路上艰难前行了十余年。在这漫长的时间里,借款是否约定利息、已付款项性质、保证期间是否经过以及自己是否会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等问题,像一座座大山压得他喘不过气来。2024年,强某在朋友的介绍下,来到陕西英培(榆林)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此时,距离他首次借款出去已经过去了十二年。
接待强某的是韩虎伟律师,他自2014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民事纠纷案件900余件,尤其擅长劳动工伤赔偿案件,在民间借贷纠纷领域也有着丰富的经验。韩虎伟深知民间借贷案件中证据的重要性,面对强某证据杂乱的情况,他没有丝毫慌乱,而是决定先全面梳理案件材料。
韩虎伟仔细研究了借据、转账记录等相关材料,发现借据上明确写着“月利息:3%”,且被告梁X连续数月支付固定金额4.5万元,这与150万元本金按月利率3%计算的利息相符。这一发现成为了案件的关键突破口。
然而,庭审中被告党X提出了三项核心抗辩。面对这些抗辩,韩虎伟律师依据自己丰富的执业经验和对法律的深入理解,采取了精准的应对策略。
在利息约定方面,普通代理可能只是简单地强调借据上的约定,但韩虎伟律师进一步梳理了2012年5月至9月间被告连续6笔各4.5万元的转账记录,结合借款当日预扣利息4.5万元的事实,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在普通代理可能忽略的细节上,韩虎伟律师敏锐地抓住了关键,有力地证明了双方确有利息约定且已实际履行。
对于已付款项性质的认定,韩虎伟律师迅速联想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在很多律师可能没有及时想到适用该条款时,他果断援引,主张在债务人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无明确约定时,应按“先利息后本金”顺序抵充。
在保证期间的问题上,韩虎伟律师清晰地论证了本案未约定借款期限,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履行,应以起诉之日作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从而得出保证期间未经过的结论。而普通代理可能会陷入对保证期间计算的常规思维,忽略了这种特殊情况。
针对被告提出原告系职业放贷人的主张,韩虎伟律师指出原告出借款项对象均为熟人,不具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放贷”的特征,且被告所举生效判决均支持了原告的利息诉求,不能证明原告系职业放贷人。这一论证精准地抓住了职业放贷人的核心特征,避免了原告陷入不利的法律定性。
经过韩虎伟律师缜密的证据组织和有力的法庭辩论,神木市人民法院最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求。被告梁X需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党X、高X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也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虽然本案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但韩虎伟律师也提醒强某,判决的执行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不过,他在诉讼过程中已经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查封了被告的部分财产。若执行不到位,强某可依据保全裁定向法院申请拍卖这些财产,为强某保留了最后的受偿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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