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实
201x年10月,许XX通过转租承租了何XX位于佛山市XX区的厂房,面积约1650平方米,用于经营塑料颗粒加工业务,还为此注册成立了公司。不过,这个厂房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0年3月,当地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厂房被纳入征收范围,政府委托评估机构对搬迁损失进行评估。2021年4月,许XX完成搬迁。之后,许XX和房东何XX就拆迁补偿款分配问题一直谈不拢。何XX和政府签了《厂房搬迁补偿协议》,领了包括设备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在内的补偿款,但就是不给实际使用人许XX应得的部分。
双方的诉求和各自理由
许XX觉得自己是厂房的实际使用人,在搬迁过程中遭受了损失,拆迁补偿款里的设备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部分应该有自己的一份,所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何XX支付相应的补偿款,原诉请金额是332,605元。
何XX则提出“重复计算”“面积不符”“补偿归属房东”等主张,认为许XX不该拿这些补偿款。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卢扬超律师接受许XX委托后,做了很多工作。他先厘清了许XX作为次承租人及实际使用人的法律地位,还拿到了许XX公司出具的《债权转让书》,明确由许XX主张全部补偿权益。然后,律师成功申请法院向杏坛村改办公室调取了《厂房搬迁补偿协议》及《资产评估报告》,这就锁定了补偿项目和金额依据。结合评估报告、宗地图及双方确认的租用面积(1248.29平方米),律师逐项论证许XX对设备搬迁费、生产生活资料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停产停业损失的合法权利。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认为,案涉租赁合同因为厂房没有规划许可而无效。但许XX是厂房的实际使用人,在搬迁过程中确实有损失。对于可搬迁机器设备补偿费、其他生产生活资产搬迁补偿,这些是许XX实际投入和使用的,他有权获得相应补偿。临时安置补偿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考虑到公平原则和许XX的实际情况,也应该给予一定的补偿。不过,法院没有完全支持许XX的原诉请金额,而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合理判定。
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何XX向许XX支付可搬迁机器设备补偿费18,205元、其他生产生活资产搬迁补偿57,000元、临时安置补偿费51,397.94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47,357.32元,合计支持金额173,960.26元,诉讼费用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这个案子由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的卢扬超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在租赁厂房时,一定要查看厂房是否有合法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避免像许XX一样遇到合同无效的情况。如果遇到拆迁等情况,要及时和房东沟通补偿款的分配问题,并且注意保留好相关的证据,比如租赁合同、搬迁损失的相关凭证等。一旦协商不成,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结尾
在这个案件中,虽然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但许XX最终还是获得了近17.4万的拆迁补偿款,这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实际使用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卢扬超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以来,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在本案中,他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专业的办案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他通过梳理租赁关系、申请调取关键证据、精准核算补偿等一系列工作,为许XX争取到了应有的补偿。正是多年的执业积累,让他在面对复杂的案件时,能够找准关键突破口,最大化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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