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某入职某制造公司从事打磨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公司要求黄某签署《不同意缴纳社会保险申请》及相关协议,约定以商业保险替代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公司无需再承担赔偿责任。2025年7月,黄某在工作下梯子时不慎踩空受伤,经官方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伤残拾级。事故发生后,公司以“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已买商业险、约定工伤免责”为由,拒绝支付任何工伤待遇。黄某无奈之下委托姜静律师提起劳动仲裁,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共计234186.36元。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提出了三大抗辩理由:一是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签署了免责协议,应由员工自行承担风险;二是已购买商业保险,无需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三是工资应按合同约定2100元/月计算,不应按实际发放工资核算。
姜静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社保不能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自愿放弃社保”的协议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不能免除单位法定的工伤责任。
2.工资按实发算:姜静律师提交了黄某完整的银行流水,证明其实际月均工资为10470.8元,而公司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工资台账,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工伤赔偿应以实际工资计算。
3.商业险不能替代工伤:法律明确规定,商业保险理赔不能抵扣、免除单位的工伤保险赔偿义务。商业保险是公司额外提供的保障,并不能因此免除其法定的工伤保险责任。
4.固定工伤证据:姜静律师完整提交了工伤认定书、伤残鉴定书、病历、医疗费用票据、解除劳动关系记录等全面证据,充分证明了黄某工伤的事实和损失。
最终的法律结论是:公司与黄某签订的“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无效,公司应依法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且赔偿应按照黄某的实际工资计算。
仲裁结果
某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后完全采纳了姜静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放弃社保协议无效,单位必须依法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并按实际工资10470.8元/月计算各项待遇。最终裁决单位向黄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3295.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4701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3766.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0470.8元,医疗费1990.96元,以上合计234186.36元,同时驳回公司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企业经营中,常见的错误认知是认为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后,企业就可以免除工伤赔偿责任,或者认为购买了商业保险就可以替代工伤保险。而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自愿放弃社保”的协议无效,商业保险不能免除企业的工伤保险赔偿义务,工伤赔偿应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资计算。
这对用人单位是一个警示,企业必须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不能通过与员工签订免责协议来逃避法定责任。否则,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企业将面临巨额的赔偿。对劳动者来说,即使签署了放弃社保的协议,在发生工伤时依然有权要求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姜静律师在该类案件中展现出了极高的专业价值。在证据组织方面,她通过收集银行流水、工伤认定书等全面的证据,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法律定性上,准确判断“自愿放弃社保”协议的无效性以及商业保险与工伤保险的关系;在庭审策略上,有力地反驳了公司的抗辩理由,最终为劳动者争取到了全额赔偿。23万余元的赔偿,不仅是对劳动者权益的维护,更是对法律公平正义的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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