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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承包工程,到底该不该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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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6 · 1788人看过
导读:在劳动纠纷里,个人承包工程时,是否要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常常引发争议。这次的案子里,原告要求多个被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和工伤保险赔偿责任,法院最后会怎么判呢?
个人承包工程,到底该不该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原告张XX与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刘X产生了劳动争议。泗县某工程由中国XX集团承包,它把工程三标段和二标段分别分包给了新余XX和宿州某公司。2020年4月27日,原告经人介绍进入工地做内墙粉刷,和刘X协商好每天工资240元。5月5日下午,原告干活时从脚手架跌落受伤,刘X垫付了医疗费。原告找被告协商赔偿,几个被告却互相推诿,于是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这四被告对其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一:刘X是否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法院查明:刘X属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是案外人高X安排刘X招用张XX进行作业。

双方主张:原告主张刘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被告刘X辩称双方没有劳务关系,自己只是带班,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定:法院采信了刘X的意见。因为刘X是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按照相关规定,这种情况下不应该由刘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争议焦点二:中国XX集团是否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法院查明:中国XX集团将工程分包给了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新余XX和宿州市某公司。

双方主张:原告主张中国XX集团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中国XX集团未明确表示意见,但从法院认定看,其分包行为不存在违法情形。

法院认定:法院不支持原告要求中国XX集团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请求。因为中国XX集团的分包行为合法,不存在违法分包情况,所以不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争议焦点三:新余XX和宿州某公司谁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法院查明:新余XX作为工程分包方,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高X,高X安排刘X在三标段内粉工程中做带班,张XX系刘X班组成员。案外人高X未安排刘X负责宿州某公司转包的一、二标段工作。

双方主张:原告主张新余XX和宿州某公司都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新余XX辩解张XX受伤地点并非在其分包的三标段,不应承担;宿州某公司未明确表态。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新余XX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不支持原告要求宿州某公司承担责任的请求。因为按照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方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该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工伤亡,分包方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而张XX作业出界与否不影响责任承担。且高X未安排刘X负责宿州某公司转包的标段工作,所以宿州某公司不用承担责任。

最终判决结果是,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驳回原告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对于劳动者来说,工作前最好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用工主体和自身权益。一旦受伤,要及时向相关方汇报情况,保存好医疗记录等证据。对于工程发包方和分包方,要严格审查承包方的用工主体资格,避免违法转包,否则可能要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结尾

在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中,法院明确了各被告的责任,最终判定由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的刘欢律师。刘欢律师从2019年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700件,其中民商事领域案件500余件。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他在本案中精准地为被告刘X进行抗辩,抓住了案件关键,成功让法院采信了刘X不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意见。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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