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王XX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被提起公诉。王XX应唐X要求,支付30万元购买虚开发票(增值税专票37张+普票1张),价税合计484.87万元,不过税款已全额补缴并支付滞纳金,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在此类虚开发票案件中,高额的涉案金额往往会给被告带来较重的刑罚,如何为被告争取从轻处罚成为辩护的关键。
张丹华律师接受王XX委托后,开启了专业的辩护工作。张丹华认为,要为委托人争取缓刑,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突破。首先在税额穿透方面,她积极举证补缴凭证,包括完税证明和滞纳金单据,以此切断“国家损失”的指控。同时,锁定王XX“工程结算”的动机,否定其非法牟利目的,从而证明王XX主观恶性低。
在缓刑锚定方面,张丹华以王XX退赃31万元以及认罪认罚的情节构建量刑协商基础。并且通过审前社会调查,证明王XX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激活了缓刑适用的条件。
经过张丹华律师的努力,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对王XX的罪行进行合并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票罪判处1年6个月,虚开发票罪判处6个月,合并执行1年10个月,缓刑2年。财产处置上,罚金11万元(已缴纳),没收退赃款20万元。王XX成功避免了羁押。张丹华执业2年以来,凭借“法律+财务”的复合视角,在多起案件中为委托人争取到了良好的结果,此次虚开发票案缓刑辩护的成功,也是她专业能力的又一次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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