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韩XX从2019年起受王XX雇佣,从事吊顶、木工、瓦工等工作,双方只有口头约定,没签书面劳务合同。2021年12月9日,韩XX施工时,王XX提供的脚手架断裂,韩XX摔伤,造成右跟骨粉碎性骨折,先后两次住院治疗。经鉴定,韩XX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200日、营养期100日、护理期90日。韩XX与王XX协商赔偿无果后,向永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及法院认定
责任划分问题:韩XX认为自己与王XX是雇佣关系,因王XX提供的施工工具存在安全隐患导致自己摔伤,王XX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王XX则称韩XX自身操作有过错,他和案外人同时踩踏脚手架同一木板才是脚手架断裂的主要原因,韩XX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王XX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有义务提供安全施工工具和履行安全管理保障义务,案涉事故直接原因是脚手架存在安全隐患,王XX过错较大,应承担80%的主要赔偿责任;韩X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施工中未尽到审慎安全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自行承担20%的次要责任。
损失数额问题:韩XX要求王XX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8062.1元。王XX觉得韩XX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计算标准过高,与当地实际收入水平不符,且韩XX出院后短期内就恢复工作,实际误工天数远不足200日。一审法院参照河北省农林牧渔业、居民服务业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护理费,结合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综合核算后认定韩XX合理损失为98590元。二审法院认为该计算标准与方式符合相关规定,维持了这一损失计算标准与总额。
垫付金额问题:王XX称已为韩XX垫付医疗费42000元,但韩XX只认可37000元。一审时王XX未提交有效证据,法院仅采信双方认可的37000元。二审中,王XX提交了录音、转账记录、聊天截图等新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实际垫付42000元,二审法院依法纠正了这一事实。
因果关系问题:王XX主张韩XX的伤情并非完全因案涉施工事故导致,与其自身其他意外有关,应按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扣除60%的损失金额。但王XX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证明该主张,法院认定韩XX伤情与案涉施工事故存在直接、唯一的因果关系,对王XX按农合报销比例扣减损失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依据认定的98590元损失总额,结合80%的责任比例,扣除双方认可的37000元垫付费用,判决王XX赔偿韩XX98590元。王XX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关于责任比例、损失计算标准与总额的认定,纠正王XX实际垫付金额为42000元,改判王XX赔偿韩XX93590元。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在劳务关系中,雇主一定要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工具,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否则一旦发生事故,可能要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劳动者自身也要提高安全意识,在工作中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此外,双方最好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发生纠纷时难以举证。
这起案件中,韩XX因脚手架断裂受伤,最终获得了应有的赔偿。王芳律师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和深厚的法律功底,在处理这起复杂的劳务纠纷案件时表现出色。王芳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经济纠纷案件就有600余件,尤其擅长买卖合同案件。在本案中,她精准把握案件的关键争议点,为韩XX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正是因为她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素养,才能在面对复杂的案件时从容应对,为当事人提供精准、高效的法律服务。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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