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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解除服务合同被告未依约履行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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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6 · 198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杨静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6年
律所: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19202011258437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5015495457
代表案例:7个
律师优势:会外语,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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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当事人东莞市某餐饮管理连锁有限公司因服务合同纠纷与广州XX公司、尚X发生纠纷。某餐饮公司认为广州XX公司未完成招商目标构成违约,要求解除合同、退还保证金并支付违约金。案件审理中,被告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静于[接案时间未提及]接案后,通过收集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梳理合同条款,最终法院判决解除案涉《招商外包服务合同》,广州XX公司退还保证金X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违约金,尚X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解除服务合同被告未依约履行构成违约

一、弥补证据缺失,发现关键信息

本案中最致命的证据缺失在于,虽然某餐饮公司支付了保证金,但缺乏明确能直接证明广州XX公司违约的关键书面证据。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静接案后,采取了非常规的补强路径。杨静没有局限于常规的合同条款审查,而是对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行了深入挖掘。通过对“某公司&某公司招商合作沟通微信群”以及某公司与“快客冉某”“快客陈某”“快客银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进行仔细比对和分析。杨静发现,聊天内容显示广州XX公司未能履行应负的合同义务,并且现已没有正常经营,这些信息成为了证明广州XX公司违约的关键证据。

二、审查不利结论,推动程序进展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虽然被告未答辩和提交证据,但杨静仍对整个案件进行了严谨的审查。杨静审查发现,某餐饮公司主张合同解除之日为202X年X月X日,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已书面通知广州XX公司解除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杨静于[具体日期未提及]向法院提交了相关法律依据和代理意见,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说明案涉服务合同的解除日期应根据法律规定认定。最终,法院认定案涉服务合同解除日期为202X年X月X日。

三、案件结果与时间线

案件于[立案日期未提及]立案,[结案日期未提及]结案。法院判决解除东莞市某餐饮管理连锁有限公司与广州XX公司签订的《招商外包服务合同》,广州XX公司退还保证金X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违约金,自202X年X月X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尚X对广州XX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杨静提交书面材料[份数未提及],当事人本人到庭[次数未提及]。杨静始终坚持其执业理念:“深耕东莞本地法律服务,以经济法专业为根基,兼顾诉讼与非诉业务,聚焦企业与个人核心法律需求,凭借法院工作积淀与实战经验,精准梳理法律关系,强化风险防控,提供高效、务实的法律解决方案,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助力企业规范治理、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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