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吸数额巨大,法院从轻处罚
2022年1月至9月间,丁XX、王XX、孟X、张某某、郭X、魏X、刘XX、于XX伙同冯某、韩某某,以XX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以投资XX店铺项目可获高额收益为名,与客户签订《收益权转让合同》,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其中,郭X的犯罪金额为600余万元。2022年9月21日,他们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郭X是否为从犯:郭X的辩护律师认为,郭X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属于从犯。法院经审理查明,丁XX系公司销售总负责人,在非法集资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孟X、王XX在公司募集资金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其他销售人员包括郭X,在公司整体销售框架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均系从犯。因此,法院认定郭X为从犯。
郭X是否有从轻情节:辩护律师提出,郭X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并且积极退赔。法院查明,郭X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在法院审判阶段退赔15万元。法院综合考虑这些情节,认为可以对郭X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认为,丁XX等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各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法院综合上述情节,分别对各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郭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叁拾万元。
以虚假平台吸存,构成集资诈骗
2018年12月至2020年11月期间,王X、行XX等人以某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多种方式对外虚假宣传,以委托外汇交易的方式在溢某、标某、S某等平台非法吸收集资参与人资金共计370XXXX0675.94美元,折合人民币257XXXX5476.53元,致使10200余名集资参与人损失共计人民币11.55亿余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
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辩护人认为,如果行XX所做的事情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可能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法院经审理查明,王X等人非法吸收的资金大部分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用于投资某博物馆、收购某基金的资金与吸收的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归还本息主要通过借新还旧来实现,并且王X、行XX等人为刺激代理发展更多客户入金,奖励汽车、召开年会,属于对资金使用的决策极度不负责任、肆意挥霍,足以认定王X、行XX等人对非法吸收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符合集资诈骗犯罪的特征,构成集资诈骗罪。
行XX应承担的责任:行XX作为公司CEO,主要负责某鑫公司总体业务运营,统筹规划虚假外汇业务,掌握公司人事任命,组织策划大型宣传活动,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参与公司重要事项决策,参与联系搭建虚假交易平台,策划建立隐蔽的资金通道,制定调控客户指标,安排部署操盘手人为控制虚假交易、客户盈利率交易量等。法院认为,行XX应对全部数额承担刑事责任。
行XX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法院查明,行X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虽然行XX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但因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并给一万余名群众造成巨额经济损失,社会危害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量刑时不予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王X、行XX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行XX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
法律建议
从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金融犯罪的后果非常严重。对于企业来说,一定要合法经营,不要触碰法律红线,避免以虚假宣传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进行集资诈骗。对于投资者来说,要保持警惕,不要被高额收益所迷惑,在投资前要仔细了解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避免遭受经济损失。
律师助力,彰显专业价值
在这两起案件中,陈晓伟律师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和深厚的法学功底,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辩护。陈晓伟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独立办理刑事案件453件。执业的这些年里,他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实践经验,尤其擅长经济犯罪、金融类犯罪等案件的辩护。
在郭X的案件中,陈晓伟律师准确地把握了案件的关键,提出郭X系从犯、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且积极退赔等辩护意见,最终为郭X争取到了从轻处罚。在王X、行XX的案件中,陈晓伟律师通过详细的阅卷和分析,为行XX制定了合理的辩护策略,虽然行XX最终因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被判处无期徒刑,但律师的努力也为案件的公正审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这就是这两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