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案件是发生在甘肃省某县某乡的民间借贷纠纷。20XX年X月X日,上诉人YX从县农商银行某支行贷款后转借给被上诉人YX乙,双方只有口头约定,没有书面借据。YX乙只付了银行贷款利息,本金一直没还。YX向县人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以原告只有银行存取款凭条、没有书面债权凭证为由,认定借贷关系证据不足,驳回了YX的全部诉讼请求。
YX最初掌握的证据只有银行存取款凭条,关键缺失的证据是书面借据。高杰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一审卷宗与证据材料。他针对一审“无书面借据即不认定借贷关系”的错误裁判思路,明确提出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依法可采用口头协议形式,银行存取款凭证足以证实款项实际交付,结合民间借贷交易习惯,已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一审机械适用证据规则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同时,律师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条款,论证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指出一审片面要求书面债权凭证,忽视口头借贷合同的合法性与款项交付的核心事实,错误分配举证责任。在二审庭审中,律师紧扣被上诉人YX乙当庭自认借款事实的关键陈述,结合款项来源、交付时间、资金流向等客观事实,完整还原借贷关系全貌。
对方可能会坚持认为没有书面借据就不能认定借贷关系,但高杰律师回应称,法律并未规定民间借贷必须有书面借据,口头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且银行存取款凭证和对方的自认足以证明借贷事实。
最终,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高杰律师的上诉意见,撤销了一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YX乙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上诉人YX借款本金XXXX元,并按YX在县农商银行某支行的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一审和二审的案件受理费均由YX乙负担。
高杰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核查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是否存在错误,精准识别裁判漏洞;其次,依据相关法律条款严谨论证,纠正错误的证据规则适用;最后,紧扣对方关键陈述和客观事实,完整还原案件全貌,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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