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杰律师2018年开始执业,就职于甘肃为道(靖远)律师事务所,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务纠纷领域。在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中,上诉人YX与被上诉人YX乙之间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未出具书面借据,仅口头约定借贷,YX乙仅支付利息未偿还本金,一审法院以无书面债权凭证驳回YX诉讼请求后,YX不服提起上诉。
YX最初掌握的证据只有银行存取款凭条,缺失的关键证据是书面借据。高杰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一审卷宗与证据材料。首先,针对一审“无书面借据即不认定借贷关系”的错误裁判思路,律师明确指出,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依法可采用口头协议形式,银行存取款凭证足以证实款项实际交付,结合民间借贷交易习惯,已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说明一审机械适用证据规则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其次,律师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条款,论证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指出一审片面要求书面债权凭证,忽视口头借贷合同的合法性与款项交付的核心事实,错误分配举证责任。最后,在二审庭审中,律师紧扣被上诉人YX乙当庭自认借款事实的关键陈述,结合款项来源、交付时间、资金流向等客观事实,完整还原借贷关系全貌。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对方可能会坚持认为无书面借据不能认定借贷关系,但律师回应称,法律并未禁止口头借贷协议,且银行存取款凭证和对方当庭自认足以证明借贷事实。
最终,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高杰律师的上诉意见,依法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被上诉人YX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上诉人YX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一审和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YX乙负担,YX的借款本金及合法利息得以全额支持。
高杰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核查法律适用是否正确,看是否存在机械适用证据规则的情况;其次,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判断证据是否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最后,紧扣对方在庭审中的关键陈述,结合客观事实还原案件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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