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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丹律师:母子称借款给儿媳,法院却判不用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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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5 · 124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丹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6年
律所: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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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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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儿媳和儿子买房、开店,婆婆出了钱。婆婆和儿子都说是借款,要求儿媳还钱,可法院最后却判儿媳不用还。这背后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李丹律师:母子称借款给儿媳,法院却判不用还

案件基本事实

上诉人赵X和被上诉人周X是母子,被上诉人孙X和周X在2014年7月2日登记结婚。2015年,孙X和周X买房时,赵X支付了首付款和契税311360元;同年孙X注册成立鲜果铺,赵X又支付了转让费、房租、装修费及进货费等共计952508元。之后,赵X认为这些钱都是借给孙X和周X的,要求二人共同返还。

双方的诉求和各自理由

赵X称,自己支付的这些款项都是出借给孙X和周X的借款,所以要求他们共同返还。孙X则辩称,赵X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案涉款项并非借款。而且赵X和周X是母子关系,周X在离婚诉讼期间的自认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自认。同时,店铺是家庭共同经营,赵X的出资属于投资行为,并非借款。周X在一审中认可借款事实,但二审未到庭。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一审阶段,法院查明赵X在孙X和周X购房及经营店铺期间确实存在出资行为。二审法院立案后,确认了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赵X提交了款项支付凭证,但没有借条等直接证据证明与孙X、周X存在借贷合意。另外,案件发生在周X与孙X离婚诉讼期间,周X是赵X的儿子,他的自认涉及损害孙X的诉讼权利。

法院的认定逻辑

首先,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具备借贷合意及款项交付两个核心要件。赵X虽然有款项支付凭证,但没有借条等能直接证明借贷合意的证据。其次,赵X和周X是母子关系,在周X与孙X离婚诉讼期间,周X的自认不能免除赵X的举证责任。对于购房款,赵X作为周X的母亲,在子女购房时提供资金支持,在没有借贷合意证据的情况下,依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不能认定该款项为借款。对于店铺相关款项,店铺成立于孙X与周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赵X作为家庭成员,其出资符合家庭共同经营的日常情形,应认定为投资行为,而且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该出资为借款,投资款具体金额也缺乏充分证据佐证。最后,孙X对赵X的借贷主张提出反驳,而赵X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借贷关系成立,所以赵X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驳回了上诉人赵X的上诉请求,维持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即驳回赵X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15924元,由上诉人赵X负担。这个案子由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的李丹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出,在涉及金钱往来时,尤其是和亲属之间,一定要明确款项的性质。如果是借款,最好签订书面的借款协议,明确借款金额、用途、还款时间等关键信息,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无法证明借贷关系。同时,在处理家庭事务和经济往来时,要保持理性和清晰的法律意识。

结尾

在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中,赵X虽然主张借款,但最终因为缺乏关键的借贷合意证据而败诉。这也提醒我们,在经济活动中要重视证据的留存。李丹律师凭借其16年的执业经验,在处理这类复杂的民间借贷纠纷时,展现出了专业的素养和敏锐的洞察力。她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专业,又在西北政法大学进行在职研究生学习,深厚的法学功底让她在面对本案中复杂的证据和法律关系时格外从容。执业以来,她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件,其中不乏像本案这样有挑战性的案件。正是多年的积累,让她能够准确抓住案件的关键突破口,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良好的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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