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在婚姻走到尽头,无法通过协商达成离婚共识时,就会选择起诉离婚。但不少人都犯了难,这起诉离婚官司到底该去哪里办理呢?是随便找个法院就行,还是有特定的要求?接下来就给大家详细说说起诉离婚官司的办理地点问题。
一、一般情况下的管辖法院
通常来说,起诉离婚要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就是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比如张三和李四闹离婚,李四的户籍在A市,那么张三一般就要到A市当地的法院去起诉。要是被告住所地和他的经常居住地不一样,那就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指的是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举个例子,王五的户籍在B市,但他在C市已经连续居住两年了,他的配偶赵六要起诉离婚,就得去C市的法院。
二、特殊情况的管辖法院
有一些特殊情况,管辖法院会有所不同。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原告可以在自己住所地的法院起诉离婚。比如孙七的丈夫离家出走多年,音信全无,孙七要起诉离婚,就可以在自己住所地的法院进行。要是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监禁,原告也可以在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例如周八的妻子因为犯罪被监禁,周八要起诉离婚,就在自己住所地法院办理就行。
三、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管辖也有特别规定。如果是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且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比如吴九是非军人,他要和身为非文职军人的妻子离婚,就可以在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如果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
对于涉外离婚案件,管辖规则更复杂一些。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比如郑十和配偶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国外法院不受理他们的离婚诉讼,他们就可以向国内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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