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纠纷领域,劳动者权益的维护常常面临诸多挑战。申请人A(原劳动者谭X)与被申请人B公司(原广东XX公司)因工伤保险待遇引发了一场劳动争议,而被申请人B公司的不配合更是让维权之路充满坎坷。
黄宇杰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深耕法律领域14年,兼具企业法务与执业律师双重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工伤理赔及衍生的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余件,其中成功办理工伤相关案件280余件。在面对谭X的委托时,黄宇杰律师充分发挥了自己的专业优势。
案件受理后,黄宇杰律师以“证据锚定+法律精准适用”为核心策略推进维权。首先是核心证据体系的构建。执业多年的黄宇杰律师对工伤案件的证据要求高度敏感,他全面收集并提交了劳动合同(证明劳动关系存续)、工伤认定书(确认工伤事实)、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明确伤残等级)三类关键证据,从而夯实了案件基础事实链。
接下来是工资标准争议的破解。双方存在“约定工资与实际发放不一致”的问题,黄宇杰律师凭借多年处理工伤案件的经验,深知工资标准的认定对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核算至关重要。他援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主张以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工伤保险待遇核算的法定依据,成功解决了基数认定难题。
同时,黄宇杰律师重点强调“案涉项目未参保工伤保险”的事实,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用人单位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全部待遇”之规定,锁定了被申请人B公司的全额支付责任。
面对被申请人故意缺席仲裁的情况,黄宇杰律师提前梳理仲裁程序要点,如证据质证规则、缺席裁决的法律后果等,确保仲裁委能够充分审查己方主张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最终,仲裁委经审理,全部采纳了黄宇杰律师的合理主张,作出缺席裁决(案号:(XXXX)X劳人仲案字第XXX号,已脱敏)。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支持申请人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按法定标准核算),并要求被申请人B公司限期履行支付义务。
黄宇杰律师通过精准的证据组织与法律适用,在被申请人缺席的情形下实现了高效维权,完全覆盖了当事人的核心诉求,充分展现了他在工伤维权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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