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承包工程,用工主体责任谁来担?
原告张XX在泗县某工地干活时从脚手架上跌落摔伤,他将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和刘X告上法庭,要求确认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这四被告对他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该工程由中国XX集团承包,其把三标段和二标段分别分包给新余XX和宿州某公司。2020年4月27日,张XX经介绍进入工地做内墙粉刷,和刘X协商日工资240元。5月5日下午他受伤,刘X垫付了医疗费。之后张XX找被告协商赔偿,被告们却互相推诿。
这里存在几个争议焦点。第一,刘X是否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刘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律师抗辩,双方没有劳务关系,刘X只是带班,不是包工头或老板,日常工作安排、工人工资和务工人数都由别人决定,且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应担责。第二,新余XX是否应承担责任。新余XX辩解张XX受伤地点不在其分包的三标段,不应承担责任。第三,中国XX集团和宿州某公司是否应担责。
法院查明,新余XX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高X,高X安排刘X招用张XX作业,张XX在施工中受伤。法院认定,新余XX作为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方,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其关于受伤地点的辩解不被采信。中国XX集团将工程分包给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新余XX和宿州某公司,不存在违法分包,不承担责任。宿州某公司方面,高X未安排刘X负责其一、二标段工作,张XX系刘X班组成员,所以宿州某公司也不承担责任。另外,张XX未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其要求四被告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驳回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拖欠工资,员工能否讨回?
原告蔡XX起诉宿州XX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蔡XX自2018年3月入职该公司做技术员,未签劳动合同。2020年8月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拖欠工资至2021年9月。2021年10月4日结算,公司欠蔡XX77687元,并承诺了付款计划。之后公司支付了15000元,还剩62687元未付。
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是否应支付剩余工资。刘欢律师接受委托后,调取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准备了拖欠工资明细单和工作相关证明,在庭审中论证公司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资应按月支付,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宿州XX公司未按规定履行给付工资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公司订下的付款计划违反劳动法规定无效。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蔡XX劳动报酬62687元。
从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在劳动纠纷中,证据和法律依据至关重要。对于劳动者来说,遇到工伤要及时进行工伤认定,保留好相关证据;遇到公司拖欠工资,要收集好工资欠条等证据。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要遵守法律法规,按时支付工资,合法分包工程,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刘欢律师自2019年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700件,其中民商事案件500余件。在这两起劳动纠纷案件中,他凭借多年积累的实务经验,准确把握争议焦点,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支持。在个人承包工程用工主体责任案中,他清晰地为刘X进行抗辩,让法院准确认定责任;在公司拖欠工资案中,他充分准备证据,成功为蔡XX讨回工资。这就是这两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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