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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99万代位权纠纷胜诉,突破已诉讼即不怠于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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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4 · 1592人看过
债务债权专业律师 赵孟亮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5年
律所: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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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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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廊坊市XX商贸有限公司手握99万货款的债权,向次债务人廊坊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行使代位权,却被对方以“已诉讼即不怠于”为由抗辩。这背后涉及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条件认定问题,究竟谁能胜诉呢?
货款99万代位权纠纷胜诉,突破已诉讼即不怠于抗辩

事情还得从廊坊市XX商贸有限公司与第三人中国XXXX(集团)有限公司的合作说起。XX公司和XX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XX公司负责为廊坊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为采买人道砖、盲道砖。XX公司交付货物后,因廊坊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付款,导致XX公司仅收到部分货款,还有99万元未收回。XX公司起初觉得,自己有合同和结算书,要回货款问题不大。

然而,当XX公司向廊坊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行使代位权时,对方却提出抗辩。廊坊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称,第三人已通过诉讼方式向其主张债权,“怠于行使”的状态已不存在,而且第三人有充足财产偿还债务,XX公司应直接起诉第三人。这让XX公司陷入了困境,他们自己尝试解决,但面对对方的专业抗辩,毫无办法,公司上下焦虑不已,反复想不通为何有理还不能拿回货款。

就在这时,经人介绍,XX公司找到了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的赵孟亮律师。赵孟亮律师执业多年,擅长民商事纠纷。他接手案件后,开始仔细梳理材料。在这个过程中,他发现了一个关键细节:第三人起诉廊坊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时间晚于XX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时间。

围绕这个细节,赵孟亮律师制定了诉讼策略。他指导XX公司收集相关证据,比如调取合同、结算书、付款记录等,以证明XX公司对第三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且该债权已到期。同时,收集第三人的企业信用报告,证明其存在多起被执行案件,资金压力大,影响了对XX公司债权的履行。

庭审中,廊坊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坚持认为第三人已积极主张债权,XX公司代位权诉讼失去意义。而赵孟亮律师则紧扣民法典第535条,指出第三人起诉时间晚于代位权诉讼,“怠于行使”状态在起诉时依然存续,否决了被告的抗辩。最终,法院采纳了赵孟亮律师的意见,判决廊坊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其欠付第三人的工程款范围内给付XX公司99万元货款。听到判决结果,XX公司代表原本极度紧张的神情瞬间舒缓,长出了一口气。

这个案子教会我们:第一,签订合同后及时留存好相关凭证,如合同、结算书、付款记录等。第二,关注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和诉讼情况,以便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在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中,要善于抓住关键证据和法律依据。在这个案子里,赵孟亮律师精准抓住第三人起诉时间晚于代位权诉讼这一被忽略的点,为XX公司赢得了胜诉,展现了专业律师在民商事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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