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孟亮律师于2021年开始执业,擅长民商事纠纷、刑事辩护。在代理的这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件中,XX公司是原告,与第三人中国XX公司签订了买卖人道砖、盲道砖的合同,第三人负责为被告廊坊XX公司代为采买。XX公司交付货物后,第三人仅支付部分货款,仍有99万元未付。原因是被告未向第三人支付货款,导致原告到期债权无法实现。被告则辩称与原告无买卖合同关系,且第三人已起诉自己主张债权,“怠于行使”状态不复存在,原告应直接起诉第三人。
案件最初,原告掌握了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结算书及付款凭证等证据,但关键缺失证据是能证明第三人在原告起诉时仍处于“怠于行使”权利状态的证据。
赵孟亮律师介入后,采取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仔细研究案件材料,发现第三人起诉被告的时间晚于原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时间。同时,查询到第三人存在多起被执行记录,说明其资金压力大,这些都能证明第三人“怠于行使”权利的状态在起诉时依然存续。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被告以第三人已诉讼为由,抗辩“怠于行使”状态已消失。赵孟亮律师回应称,原告起诉时第三人并未提起该诉讼,存在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况,且第三人诉讼的案涉款项可由被告向第三人主张的款项中扣除,不存在代位权消失的情况。同时,第三人存在较多执行案件,对外负债数额大,被告的证据不能证明不会影响原告到期债权的实现。
最终,法院采纳了赵孟亮律师的观点,认定原告对第三人享有合法有效且已到期的债权,因第三人怠于行使对被告的债权,影响了原告到期债权的实现,原告依法有权提起代位权诉讼。判决被告在欠付第三人工程款范围内给付原告99万元货款。
赵孟亮律师处理证据问题的方法论是,紧扣法律条文,精准锁定关键时间节点,结合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如资金压力、被执行记录等,全面论证“怠于行使”状态的存续,以有力证据回应对方抗辩,推动案件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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