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件常常因债权债务关系的复杂性而充满争议。近日,一起涉及1000万的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引起了广泛关注。原告黄声称因第三人朱X怠于行使其对两被告XX集团有限公司、招远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对自己造成损害,故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到期债权,要求被告支付本金及利息共计1107.70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等。
被告XX公司指出原告主张的基础借贷债权并不真实存在,借贷合同可能涉及高利转贷并失效;被告招远XX公司则辩称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确定,原告主张代位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三人朱X也表示原告所主张的1500万元未实际发生,同时原告在其他法院案件中已经起诉并败诉,故重复起诉应当被驳回。
在这起复杂的案件中,密齐光作为第三人朱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展现出了其在相关领域的专业能力。密齐光自2011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5年,他深耕于企业合规、强制执行和不良资产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密齐光在案件中,围绕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第三人对被告是否享有债权等关键问题展开调查和抗辩。原告与第三人朱X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朱X向原告借款共计1000万元和1500万元,并认可欠款805万元;XX公司和朱X之间存在《工程项目承包协议书(类)》,约定朱X承包B地块工程,但XX公司认为双方是内部承包关系,而非转包,且对原告所提供的转账证据等表示质疑,并要求法院不予采信。
经过深入的调查和严谨的辩论,密齐光为案件的走向起到了重要作用。最终,法院认为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及数额不确定,且第三人对被告是否享有债权亦不确定,故原告行使代位权的条件不成立,驳回原告黄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662元由原告承担。密齐光在这起案件中,凭借其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成功助力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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