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于2022年3月28日入职某网络科技公司,从事直播运营工作。工作期间,劳动者接受公司的考勤与工作管理,公司也按月发放劳动报酬。然而,直到2022年7月26日,公司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仅如此,公司还存在拖欠工资、克扣工资差额、未报销垫付直播投流费用等问题。后来,该公司因经营不善解散并注销。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劳动者先后提起劳动仲裁与民事诉讼,要求公司股东及关联主体承担用工责任。
律师核心论证
公司方提出抗辩,主张与劳动者是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班兆然律师则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事实劳动关系认定: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劳动者接受公司考勤与工作管理,公司按月发放劳动报酬,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通过钉钉打卡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工资流水等证据,足以证明自入职之日起双方成立事实劳动关系,推翻了用人单位主张的合作关系抗辩。
2.各项权益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劳动者有权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对于拖欠工资、工资差额、垫付费用,这是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公司理应支付。而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因经营不善解散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责任主体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公司注销后,其债务应由股东承担清偿责任。本案中,公司已注销,股东应承担相应的用工责任。
仲裁/判决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确认劳动者与涉案公司自2022年3月28日至2022年10月20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判令涉案公司两名股东共同向劳动者支付拖欠工资、未足额发放工资差额、垫付直播投流费用、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全部合法款项,驳回对其他无关联主体的诉讼请求,劳动者核心诉求均获法院支持。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劳动用工领域,一些企业存在错误认知,认为公司注销后就可以逃避用工责任,随意拖欠劳动者工资、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即使公司注销,股东仍需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障。
这对用人单位起到了警示作用,提醒企业要依法合规用工,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对于劳动者而言,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收集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班兆然律师在该类案件中展现出了极高的专业价值。在证据组织方面,通过收集钉钉打卡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工资流水等关键证据,夯实了事实劳动关系的核心事实。在法律定性上,精准依据劳动法律法规,对各项权益进行了准确的法律分析和论证。在庭审策略上,全面反驳对方程序与实体抗辩意见,确保劳动者的核心诉求得到支持。
劳动者的每一项权益都不容小觑,法律会为他们撑起坚实的保护的伞。即使公司注销,也不能成为逃避责任的借口。班兆然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劳动者讨回了公道,彰显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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