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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成功将投资款认定为借款,全额追回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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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3 · 1309人看过
个人债务专业律师 隋常有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9年
律所: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101201710725114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8502417946
代表案例:15个
律师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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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0万元,对于任何一个人来说都不是一笔小数目。当这笔钱以“投资款”的名义支出,却面临无法收回的风险时,它究竟该被认定为投资款还是借款,这一法律定性直接决定了当事人能否全额追回这笔款项。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的隋常有律师代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给出了实战结论。
律师成功将投资款认定为借款,全额追回200万元

原告梁某,经中间人介绍与被告绥中某科技公司、宁某产生资金往来。XXXX年,被告绥中某科技公司因发展口罩生产项目急需资金,被告宁某作为当时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于XXXX年X月X日、X月X日分三笔共计向被告出借人民币200万元,款项均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被告一账户。其中,XXXX年X月X日分两笔汇款共计100万元(其中一笔50万元备注为“口罩投资款”),XXXX年X月X日汇款100万元(备注为“借款”)。此后,被告于XXXX年X月X日向原告出具借款协议。然而,之后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均推托拒绝还款。于是,原告向法院提出诉求,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律师的核心论证

被告绥中某科技公司表示同意与宁某共同偿还该借款200万元。但被告宁某辩称,自己不认识原告,该款项是投资款而非借款。

隋常有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从借款协议角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XXXX年X月X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该协议明确确认了上述200万元款项性质为借款,双方签字盖章,这是明确的借款合意体现。

2.关于款项备注:虽然部分款项备注为“口罩投资款”,但这并不能改变整体款项的借款性质。投资通常意味着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而本案中并没有证据表明双方存在这样的约定。且口罩项目最终未获药监局审批,未投入生产,不符合投资的特征。

3.被告举证责任: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投资合意及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约定。根据民事诉讼的举证规则,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最终法律结论:案涉款项应被认定为借款,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二被告负有还款义务。

仲裁/判决结果

绥中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200万元款项性质是投资款还是借款。原告汇入三笔款项共计200万元,被告绥中某科技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宁某认可收到上述款项。XXXX年X月X日二被告为原告出具书面借款协议,确认200万款项性质为借款。二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投资合意及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约定,且口罩项目最终未获审批。综上,案涉款项应被认定为借款。

法院判决被告绥中某科技公司、被告宁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某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案件受理费22800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5000元,由二被告负担(于判决生效后日内缴纳,逾期依法强制执行)。原告预交的22800元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驳回被告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民间借贷领域,企业和个人常见的错误认知是将款项性质随意认定,比如本案中被告试图将借款认定为投资款,以逃避还款责任。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判断款项性质不能仅依据备注,而应综合考虑双方的协议约定、是否存在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约定等因素。

这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都有警示作用。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不能随意混淆款项性质,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对于劳动者和个人而言,在进行资金往来时,要注意签订明确的协议,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隋常有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凸显。在证据组织方面,他通过梳理借款协议、转账记录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地证明了借款事实。在法律定性上,准确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将“投资款”认定为借款。在庭审策略上,针对被告的抗辩,进行了有理有据的反驳,最终为当事人全额追回200万元本金,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200万元不是小事,它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也体现了律师在维护当事人权益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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