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的便民市场里,王XX、辛XX、王XX与夏某某、闫XX相邻摆摊。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进而厮打,之后夏某某纠集闫XX持械返回,砸毁三原告摊位并殴打他们,导致王XX重伤二级、辛XX轻伤二级及轻微伤、王XX轻微伤。事故发生后,三原告委托甘肃法茂律师事务所执业13年的梁小龙律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二被告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8022.88元。
梁小龙律师在2000年9月参加工作后,曾任职于乡镇政府,积累了基层治理方面的经验。在接手此案后,他凭借在基层治理中锻炼出的对复杂事务的处理能力,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从双方冲突的起因、经过,到造成的伤害结果,他都进行了细致的分析,为后续的诉讼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同时,他开始着手收集相关证据,为准确核算赔偿金额做准备。
梁小龙律师还曾在公安交警部门工作过,这使他对证据的收集和整理有着独特的敏锐性。在本案中,他细致梳理医疗票据、误工证明等相关证据,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他深知证据对于案件的重要性,通过严谨的工作态度,确保每一项赔偿诉求都有充分的证据支持。他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进行核算,精准提出合理的赔偿诉求,避免了当事人因法律知识欠缺而导致权益受损。
2022年6月,梁小龙律师取得高级企业合规师资格证书。这一资格让他在处理案件时,能够从更全面的角度考虑问题。在庭审过程中,他清晰阐述代理意见,有力论证二被告人的侵权责任及赔偿义务。他将之前积累的经验和专业知识相结合,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经审理,依法认定二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同时支持了三原告的合理诉求,判决二被告人共同赔偿三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7552.92元。梁小龙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众多案件中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认可与良好口碑。他始终秉持“抱朴守道,为而不争”的执业理念,践行着律师的责任与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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