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廖先生涉嫌侵犯著作权罪。2019年7月4日至12月26日,同案人陈某某、周某某、谢某某、蔡某某未经永恒之塔游戏著作权人同意或授权,私自运营永恒之塔希望之光真端游戏,获利107.014万元。蔡某某自2016年起将服务器交给廖先生托管做网站,廖先生起初并不知情其用于开设私服。2019年8月,蔡某某告知廖先生有人因开设私服被抓,廖先生要求其关闭游戏,蔡先生照做,但因托管费未到期,廖先生未关闭服务器。此后,蔡先生继续支付托管费,廖先生未再追问是否仍用于开设私服,还将服务器委托给其他公司托管赚取差价。案发后,廖先生于2020年4月13日投案自首,并退缴违法所得18.41万元。
最初,廖先生掌握的证据有公安机关关于其投案自首并退缴违法所得的办案说明等书证、同案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自己的供述和辩解以及讯问同案人及自己的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然而,这些证据虽能证明廖先生有自首和退赃行为,但对于其主观上是否明知蔡先生利用服务器开设私服,以及其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关键证据存在缺失。
刘月刚律师介入后,详细分析了案情。他从廖先生与蔡先生的聊天记录、服务器托管的时间线以及费用往来等方面入手,申请调取相关证据,进一步梳理了廖先生在整个事件中的行为和认知过程。在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廖先生在知道蔡先生开设私服后,仍继续收取托管费,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刘律师则回应称,廖先生在得知蔡先生开设私服后,第一时间要求其关闭游戏,已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后续未继续追问是因为托管费未到期,且没有证据表明廖先生主观上积极参与或支持蔡先生的侵权行为。廖先生的行为符合初犯、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最终,法院采纳了刘律师的意见,认为廖先生实施了相关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从犯、自首、认罪认罚,违法所得已退缴、现实表现良好等情节,决定对廖先生不起诉,公安机关扣押的违法所得18.41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刘月刚律师在处理此案件证据问题上,采取了详细梳理案件时间线、深入分析当事人主观认知、积极收集和补充关键证据等方法,通过对证据的精准把握和有效运用,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佳的法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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