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王XX(女)与李XX(男)在202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本应是幸福美满的家庭,却因李XX性格暴躁、酗酒,多次因家庭琐事对王XX实施殴打、辱骂。2025年3月,在一次激烈冲突后,王XX报警,公安机关依法向李XX出具了《家庭暴力告诫书》。然而,李XX并未有实质改变。2026年1月,王XX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准予离婚,婚生子由自己直接抚养,李XX支付抚养费,同时要求李XX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
争议焦点及法院认定
焦点一:李XX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暴力,并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王XX一方主张,李XX多次对其实施殴打、辱骂等行为,且在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书后仍未改正,这已经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而李XX则认为自己的行为只是偶尔的情绪失控,不构成家庭暴力,夫妻感情并未破裂。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X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对王XX实施殴打、辱骂等行为,并经公安机关告诫后仍未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的规定,李XX的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王XX坚决要求离婚,调解无效,所以法院认定李XX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王XX的离婚诉请予以支持。
焦点二:王XX作为无过错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能否获得支持?
王XX认为,李XX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自己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李XX则觉得自己虽然有过错,但不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李XX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王XX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李XX向王XX支付一定数额的损害赔偿金。
焦点三:子女抚养权该如何判定?
王XX主张婚生子由自己直接抚养,因为李XX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李XX则希望自己能获得孩子的抚养权。
法院考虑到李XX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属于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婚生子由王XX直接抚养更为适宜,李XX应依法支付抚养费。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王XX与李XX离婚,婚生子由王XX直接抚养,李XX支付抚养费,同时李XX向王XX支付一定数额的离婚损害赔偿金。
法律建议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家庭暴力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如果你在婚姻中遭遇家庭暴力,一定要及时收集证据,比如报警记录、医院的诊断证明、告诫书等。在保护好自己人身安全的前提下,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处理抚养权问题时,要以孩子的利益为出发点,为孩子创造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
案件启示与律师风采
这起案件明确了家庭暴力是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且施暴方在子女抚养权归属上可能面临不利推定,无过错方依法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也得到了司法支持,体现了法律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及对弱势家庭成员权益的保护。
本案由杨慧律师代理。杨慧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丰富的执业经验,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其中民事案件占比约80%。她毕业于东北林业大学法学专业,法学学士的深厚功底让她在处理本案复杂的婚姻纠纷问题时格外从容。在面对此类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时,她凭借着多年积累的经验,精准把握案件关键,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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