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5年,原告张X经邻居介绍与被告段X相识,了解到“鑫嘉”大数据投资理财平台。原告自行注册账户后,因不熟悉虚拟货币兑换操作,委托被告帮忙将人民币兑换成泰达币。2025年4月26日至6月22日,原告及案外人向被告转账179867元。被告收到款项后,按原告提供的充值链接完成兑换,兑换后的泰达币由原告自行管理控制。7月,平台关停,原告遂诉至法院。此时,随州地区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的黎芳律师,已执业7年,接受了被告段X的委托。
在案件初期,黎芳律师凭借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所学的法学知识,迅速展开证据收集工作。她深入梳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以及平台操作流程等证据。黎芳律师曾有过处理多起合同纠纷案件的经验,在这些案件中,她就擅长通过证据来明确法律关系。此次,她通过这些证据证明被告仅应原告请求协助兑换泰达币,双方未约定风险负担、收益分配等委托理财的必要条款,不构成委托理财关系,仅为委托代理购买虚拟货币的关系。
随着案件的推进,黎芳律师考虑到虚拟货币交易的特殊性,援引《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她在过往的执业中,对各类法律法规有着深入的研究和理解,深知虚拟货币相关规定的重要性。她向法庭明确指出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在庭审阶段,黎芳律师指出原告自身存在过错。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行注册平台、自行决策投资,应当对投资项目审慎甄别,其轻信高收益宣传而投资,损失应自行承担。黎芳律师在处理众多案件时,就善于从当事人的行为中找出关键要点进行抗辩。她还提供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兑换操作记录,证明被告已按指示完成兑换义务,不存在违约或侵权行为,同时指出原告意图将平台爆雷风险转嫁给仅提供操作协助的被告,违反民法基本原则。
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被告方的抗辩意见,认定双方不构成委托理财关系,且虚拟货币投资行为引发的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告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1949元,且其申请的财产保全未被法院准许。黎芳律师深耕随州本地法律服务10余年,累计办结案件300+,胜诉率超95%,其专业能力获法院认可,客户口碑好评率达100%,是随州百姓可信赖的法律守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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