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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后财产损失计算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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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4 · 3864人看过
导读: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损害赔偿责任的目的在于填补受害人所受损害,故应根据受害人实际受到的财产损失,确定侵权人所应支付的损害赔偿金数额。本条明示“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
侵权后财产损失计算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侵权后财产损失计算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第19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损害赔偿责任的目的在于填补受害人所受损害,故应根据受害人实际受到的财产损失,确定侵权人所应支付的损害赔偿金数额。本条明示“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此与日本民法不同。

日本民法并无“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这样的硬性规定。损害认定的原则是,财产灭失情形以其交换价值,财产毁损情形以其交换价值的减少额,作为损害额。但在财产灭失之后市场价格发生变动情形,应以侵权行为发生时至案件口头辩论终结时之间的“最高价格”作为损害赔偿额算定的基准。如果受害人难于举证证明损害额,则依据日本民事诉讼法第248条的规定,法庭可根据口头辩论的宗旨及证据调查的结果认定相当的损害额。

本条所谓“其他方式”,指依法不能自由买卖的“财产”,因无“市场价格”,只能采用别的计算方式。依解释,此所谓“其他方式”包括: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有计算标准的情形,指采用该规定的计算标准;无规定的计算标准,当然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约定计算标准或者协商确定财产损失金额;在既没有规定的计算标准,也不能通过协商约定计算标准或者确定损失金额的情形,法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赔偿金额,自不待言。

虚拟财产侵权

虚拟财产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对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将其概括为侵权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四个要件。下面就结合网络游戏的特点,探讨虚拟财产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主观过错

主观过错分为两种形态,即故意和过失。故意,是行为人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仍然希望它发生或者听任它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故意在网络游戏世界里侵害他人权利,应该承担民事责任,这没有什么争议,在此不必过多探讨。下面主要就过失进行分析:

对于过失的判断标准包括三种,那么网络游戏运营商应该按照什么样的注意义务标准呢?

①普通人的注意标准。这种标准是指,只用轻微的注意,即可预见的情形。如果通常情况下,一般人也难以注意到,那么行为人机关没有避免损害,但也尽到了注意义务,因而不能认定行为人有过失。

②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标准。所谓自己事务,包括经济上、身份上一切属于自己礼仪范围内的事务。判断这种注意义务,应以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尽到了注意的义务为标准,如果行为人证明自己尽到了注意义务,应认定无过失,否则,就是有过失。

③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标准。即在网络游戏管理中,具有相当知识经验的人,对于一定事件所应有的注意作为标准。行为人有无尽此注意的知识和经验,以及他向来对于事物所用的注意程度,均不过问,只有依其职业斟酌,所用的注意程度,应比普通人的注意和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要求更高。这种注意的标准适用于负有特定职责的人。

上面三种判断标准对应着三种过失:重大过失、具体轻过失、抽象轻过失。笔者认为,只要运营商存在抽象轻过失就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这种对运营商高标准的要求依据如下:

①损害结果控制理论:网络游戏技术性很强很专业,一般的游戏玩家都不了解也无法掌握。而网络游戏的运营商则掌握了游戏服务的设施、设备的性能,了解网络游戏整体情况,具有更加专业的知识和技能,更能遇见可能发生的损害,更有可能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来阻止损害的发生或者减轻损害结果。

②收益和风险相一致:游戏运营商从事的是一种一般营利活动,应该付出一定的成本为玩家提供合理的注意义务。

③社会成本:网络游戏运营商能以最小的成本控制损害,它们有专门的技术人员,对传输信息的流程最熟悉,对各种侵权比较了解,也有一定的防护技术,能及时组织人员阻止可能造成损害的情形。

另外从专家责任角度来说,运营商也应该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建议稿对专家责任和专家过失的判断标准都作了规定:“专家在向公众提供专业服务时故意或者过失造成委托人或者第三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专家未能尽到本专业领域中的合理注意义务而致人损害时,认为具有过失。”

专家在在管理中,必须尽高度的注意义务,忠实义务、保密义务,违反了这些义务就认定存在过错

。判断专家的行为是否具有过失的客观标准就是所谓的“勤勉尽责义务”,也可以称为“谨慎义务”或“合理注意义务”,它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应当符合一定的标准,从而避免第三人遭受不合理的危险,它是法律承认的谨慎义务。这里所谓的“谨慎”,是一种具有特定技能或者知识的职业人员的“谨慎”。其统一的判断标准是,在通常情况下同一职业领域中一位合格的从业人员在同样的情形下应尽的谨慎、技能和能力。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达到这一标准,则认为尽到了勤勉谨慎义务,否则就是过失。在这里采取“本专业领域内的合理注意义务”是由专家的工作高度专门化决定的,所以专家应该具备与其资格相符的高度的技能,发生一定水准以下的行为就应该认定为过失,也就是说在他们身上高度的能力、注意义务被客观化,即过失判断的客观标准。网络游戏的运营商地位类似于这里的专家,都应该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

因此,运营商这种技术上的优势、对网络游戏运行的掌握决定了他们应该承担的较高的注意义务,即使运营商存在抽象轻过失也要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运营商违法法定义务而实施的作为或不作为。“作为”是运营商主动实施的损害游戏玩家的行为,“不作为”是运营商不履行自己的义务,使玩家受到侵害。结合虚拟财产侵权案件来说,违法行为包括删除玩家游戏装备、封号等。

损害事实

依《民法通则》的规定,损害即侵害主体合法权益的后果,此种后果将产生损害赔偿责任。即损害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使某人受侵权法保护的权利和利益遭受不利的影响。具体到虚拟财产案件中,损害事实即造成玩家在游戏是缺乏刀具或者不能进入到游戏当中。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它们之间存在着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引起的客观联系。具体到网络游戏种,即网络游戏运营商的违法行为和玩家的损害存在着因果关系,是运营商的行为导致了玩家的损失。

综合上面所说的,侵权后是一定要计算赔偿的损失,这样被侵权者才可以得到该有的赔偿,侵权财产是严重的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也使别人的财产受到了很大的威胁,所以,作为当事人一定要好好的承担自己的错误,这样才能得到对方的原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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