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建材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是蔡先生,被上诉人是某建材公司,原审第三人有武先生和另一位蔡先生。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是否符合司法解散条件,蔡先生认为公司已实际停业、无法经营,股东间丧失人合性,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损;而某建材公司则认为公司不符合解散情形,且已提出股权收购解决方案。
蔡先生最初掌握的证据有裁判文书、公司决议、工信部门证明、拆除视频等,用以证明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股东间的矛盾。但这些证据在证明公司治理机制完全失灵方面存在不足。马国律师介入后,对蔡先生提交的证据进行了细致分析。在二审中,蔡先生提交了录音证据,主张公司资金被不当使用、股东矛盾激化。马国律师对该录音证据进行了深入质证,认为仅为经营决策分歧,不足以证明治理机制完全失灵。
在庭审中,蔡先生一方试图用现有证据证明公司应解散,而马国律师代表某建材公司回应称,公司司法解散的核心是治理结构瘫痪,本案中蔡先生可依法自行召集股东会,公司治理机制未失效;股东分歧可通过股权转让等途径解决,未穷尽其他救济前不应解散公司。最终,法院采纳了马国律师的观点,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蔡先生负担。
除了公司解散纠纷,马国律师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也有出色表现。在陈先生与张先生的买卖合同纠纷中,陈先生委托马国律师起诉张先生支付30000元货款及利息。陈先生最初掌握的证据是张先生出具的欠条,证明张先生欠付货款的事实。马国律师凭借这一关键证据,在庭审中有力的主张了陈先生的权益。由于张先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认定双方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判决张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陈先生货款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一年期LPR加计30%计算),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张先生负担。
在张先生与王先生的买卖合同纠纷中,张先生委托马国律师起诉王先生支付41950元汽车配件款及利息。张先生最初掌握的证据是双方微信确认的欠款金额。马国律师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进一步保障了张先生的权益。法院认定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判决王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张先生汽车配件款41950元及利息(以41950元为基数,自2026年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的1.5倍计算),案件受理费849元、保全费520元,共计1369元由王先生负担。
马国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会优先核查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判断其能否有力支持当事人的主张;注重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准确把握证据在庭审中的作用;还会针对对方可能提出的质证理由,提前做好应对准备,确保在庭审中能够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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