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背景
原告申某某和于XX在2002年登记结婚。2015年起,于XX和被告李XX建立了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一直持续到2022年于XX突发疾病去世。申某某在处理于XX后事时发现,于XX在这6年间,未经她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以银行转账、购置房产、车辆、支付旅游费用等方式赠与李XX,累计金额达163万元。申某某认为于XX的赠与行为侵犯了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分权,且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李XX取得这些财产构成不当得利,于是诉至法院,要求李XX返还全部财产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核心争议点及拆解
第一,婚外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法院查明:原告提交的结婚证、通讯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了原告与于XX的合法夫妻关系,以及于XX与被告存在长期婚外不正当关系。
双方主张:原告主张于XX在未与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该行为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也违反了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被告辩称自己不知晓于XX的已婚状态,系被于XX欺骗,双方不存在不正当关系。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除特殊约定外均为共同财产,于XX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既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也违反了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自始无效,被告取得财产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第二,赠与财产的金额如何核定?
法院查明:法院对原被告双方的转账流水当庭对账核算,确认于XX通过多平台向被告转账合计536200.84元,于XX为被告购置房产、车辆的直接付款及相关税费、维修基金等合计544875.48元,为被告支付的海南旅游费用按一半核算为17996.5元。
双方主张:原告主张于XX赠与被告的财产累计金额达163万元。被告辩称原告主张的163万元财产构成不明确,且部分转账金额计算错误、存在重复核算情形,小额日常交往转账不应计入返还范围。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即便小额转账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擅自处分,原告有权主张返还。同时,法院对于XX为被告购置房产、车辆的直接付款及相关税费、维修基金等,以及为被告支付的海南旅游费用,均认定应返还。
第三,被告反向转账是否产生抵销效力?
法院查明:被告主张的大额反向转账系于XX实际控制的公司向其转账后又转回于XX,属于公司走账并非被告个人财产;其余小额反向转账多为具有特殊含义的赠与性质,系被告对自身财产的处分。
双方主张:被告主张其向于XX有过反向转账,该部分金额应从赠与金额中抵销扣除。原告主张被告反向转账系公司走账并非个人财产,不应抵销。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被告主张的大额反向转账属于公司走账并非被告个人财产;其余小额反向转账多为具有特殊含义的赠与性质,系被告对自身财产的处分,与于XX的无权处分行为并非同一性质,故不予抵销。
整体判决结果
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原告的核心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李XX向原告申某某返还不当得利款XXX.82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2.判令被告李XX自2022年7月6日起至财产全部返还之日止,以XXX.8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4.案件受理费19470元,由原告负担6341.38元,被告负担13128.6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首先,在婚姻关系中,要关注夫妻共同财产的流向,避免一方擅自处分。如果发现类似情况,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比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其次,在处理这类纠纷时,要明确法律规定,对于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行为,法律是不支持的。最后,如果遇到问题,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尾
这起案件中,法院认定婚内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无效,第三者应返还不当得利,彰显了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和对违背公序良俗行为的否定评价。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的曲智玮律师。曲智玮律师自2020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余件,成功办理婚姻家事相关案件30余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精准梳理案件事实,全面搜集证据,有力驳斥被告抗辩,为原告成功追回百万不当得利。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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