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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因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受损,律师精准维权助其全额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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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2 · 1532人看过
公司上市专业律师 徐晓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20年
律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101200610996229
擅长领域:
咨询电话:13621630879
代表案例:73个
律师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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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投资者祁X因信赖安公司披露信息购入股票,后因公司财务造假股价下跌受损。祁X委托律师起诉四被告索赔95,243.07元。徐晓律师团队梳理交易记录,锁定关键时间节点,回应被告抗辩,推动损失核定。法院认定相关事实,判决支持原告全部投资差额及部分佣金、印花税损失,维护了投资者权益。
投资者因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受损,律师精准维权助其全额获赔

祁X投资某上市公司股票,却因该公司财务造假,股价暴跌而遭受巨额损失。手中仅有交易记录和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面对复杂的法律程序和强大的被告方,祁X不知如何是好。202X年X月,祁X经人介绍找到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徐晓律师。徐晓律师自2006年执业至今,承办过数千件民商事案件,尤其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领域经验丰富,处理过众多类似案件。徐晓律师深知此类案件中确定关键时间节点和证明因果关系的重要性,他决定先从梳理祁X的交易记录入手。

在接手案件后,徐晓律师团队迅速投入工作。按照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常规处理方式,需要确定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等关键时间节点,以及原告的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的因果关系。但时间紧迫,距离诉讼时效截止仅剩不到两个月。徐晓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没有按部就班地等待资料慢慢收集,而是主动出击。他安排团队成员加班加点,迅速梳理祁X的交易记录,明确其买入时间、数量及价格。同时,结合中国证监会对各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精准锁定了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4年x月xx日,揭露日为2016年xx月xx日。

庭审中,被告提出“诉讼时效已过”“损失由系统风险造成”“投资决策与虚假陈述无因果关系”等抗辩理由。这是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常见的抗辩策略,如果按照普通代理思路,可能会陷入繁琐的举证和辩论中,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但徐晓律师早有准备,他逐一有力回应。对于“诉讼时效已过”,徐晓律师拿出相关证据证明诉讼时效并未过期;对于“损失由系统风险造成”,他推动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损失进行量化核定,通过专业模型扣除系统风险及其他因素导致的损失;对于“投资决策与虚假陈述无因果关系”,他依据法律规定,指出原告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股票,依法应推定投资决策与虚假陈述之间存在交易因果关系。

最终,法院采纳了徐晓律师的观点,认定原告投资决策与虚假陈述之间存在交易因果关系,系统风险及其他因素导致的损失已通过专业模型予以扣除,最终核定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为95,119.41元。判决安科XX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安消XX承担连带责任,XX公司在2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XXX在1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支持了原告全部投资差额损失及部分佣金印花税损失,驳回了被告主要抗辩理由。

虽然此次判决为祁X挽回了损失,但考虑到后续可能存在的执行问题,徐晓律师提醒祁X,若被告未能按时履行赔偿义务,可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徐晓律师也保留了进一步追究被告其他法律责任的权利,为祁X的权益提供全方位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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