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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遇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受损,律师精准论证,助力获赔超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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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1 · 1533人看过
公司上市专业律师 徐晓律师 已认证
执业20年
律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101200610996229
擅长领域:
咨询电话:13621630879
案例展示:73个
律师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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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股民王XX投资某海洋产业集团股票,该公司因虚假陈述被证监会处罚。王XX委托律师起诉索赔,被告称损失因系统风险所致。律师梳理证据,论证因果关系,引用规定计算成本,反驳被告观点。法院认定虚假陈述成立,按30%比例判赔10,115.03元,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股民遇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受损,律师精准论证,助力获赔超万元

股民王XX手中仅有某海洋产业集团的股票交易记录,面对该公司复杂的虚假陈述行为以及可能存在的各种抗辩理由,在确定自身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的因果关系和计算投资成本等方面毫无头绪,陷入了维权困境。20XX年,王XX找到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徐晓律师凭借其从2006年执业至今,承办数千件民商事案件,专注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领域多年的丰富经验,深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因果关系认定和损失计算的复杂性。徐晓律师第一时间决定全面梳理相关证据,为后续的论证工作做好准备。

徐晓律师熟悉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程序规则,深知在这类案件中,损失计算方式和因果关系的论证是关键。在紧张的办案过程中,他采取了非常规策略。一般律师可能会按照常规思路进行损失计算,但徐晓律师没有局限于此。他精准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主张以“先进先出加权平均法”计算投资成本。在庭审中,当被告提出“损失主要因系统风险所致”的抗辩时,徐晓律师团队此前全面梳理的原告交易记录、公司公告、证监会处罚决定等关键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他们重点论证了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后、揭露日前买入股票,并在揭露日后持续持有或卖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成功反驳了被告的观点。如果是普通代理,可能会在损失计算方式和应对被告抗辩上缺乏精准的策略,从而错失胜诉的关键节点。而徐晓律师的行动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最终,法院认定某海洋产业集团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原告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并持有至揭露日的股票所遭受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经计算,原告的损失总额为33,716.77元。法院结合平行案件生效判决,酌情确定赔偿比例为30%,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合计10,115.03元(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不过,虽然此次案件胜诉,但后续可能还存在执行问题。徐晓律师告知当事人,若执行过程中遇到困难,他们将继续采取相应措施,为当事人保留通过法律途径实现赔偿的权利,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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