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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获法院判决全额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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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2 · 1662人看过
公司上市专业律师 徐晓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20年
律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101200610996229
擅长领域:
咨询电话:13621630879
代表案例:73个
律师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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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个人投资者秦XX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无法获得赔偿。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通过精准确定关键日期、主张“推定信赖”原则、申请专业机构量化损失、力证中介机构过错等动作,推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支持原告全部诉求的判决,体现了律师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的专业优势,目前案件已完结。
个人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获法院判决全额赔偿损失

被告甲公司及其关联方在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上玩起了“障眼法”,在开庭前抛出“原告交易行为与虚假陈述无因果关系”“损失由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导致”“诉讼时效已过”等抗辩理由。这让原告秦XX陷入了极为被动的局面,原本有理有据的诉求,在被告的这番操作下,似乎变得迷雾重重。一审时,由于被告的这些抗辩,法官对案件的走向产生了摇摆,秦XX面临着败诉的风险。

就在这时,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徐晓律师介入了此案。徐晓律师从2006年执业至今,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数千件,在证券信息披露合规及证券欺诈诉讼领域经验丰富。他没有被被告的抗辩吓倒,而是转换赛道,从关键证据入手,寻找突破点。

庭审中,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原告交易行为与虚假陈述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损失的具体核定以及各被告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上。徐晓律师擅长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进行证据梳理和专业论证,这在本案中发挥了巨大作用。

针对被告提出的“原告交易行为与虚假陈述无因果关系”,徐晓律师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及已有示范判决,明确指出本案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4年X月XX日,揭露日为2016年XX月XX日。他强调原告在实施日后、揭露日前买入股票,依法应推定其交易决策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有力地反驳了被告关于“原告受其他利好信息诱导买入”的主张。被告代理人试图进一步辩解,但在徐晓律师清晰的逻辑和充分的法律依据面前,显得苍白无力。

对于被告提出的“损失由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导致”,徐晓律师积极协助法院委托上海交通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采用“多因子模型法”及“事件分析法”进行损失核定。在法庭上,徐晓律师详细阐述了该专业机构的核定方法和结论,科学区分了虚假陈述与其他因素对股价的影响。被告代理人要求查看详细的核定资料,法官准许后,代理人仔细查阅,许久都未提出有效的反驳意见,最终只能表示对损失核定结论暂不提出异议。

在论证各中介机构应承担的责任比例时,徐晓律师结合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逐一分析乙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丙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XXX作为审计机构各自在虚假陈述中的过错行为。他条理清晰地阐述了各被告应承担的责任比例,让法官和被告都清楚地认识到各被告在此次虚假陈述事件中的责任大小。被告代理人在徐晓律师的论证下,只能默默接受责任划分。

2024年,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徐晓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及《证券投资者损失核定意见书》的结论,判决被告甲公司赔偿原告秦XX投资差额损失86,214.8元,佣金印花税损失112.07元;被告乙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丙公司在2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XXX在1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虽然本案原告获得了全额赔偿,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往往涉及众多投资者,且执行过程可能存在不确定性。徐晓律师告知秦XX,若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及时与律师团队沟通,他们将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进一步的法律措施,为秦XX保留了后续维权的路径,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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