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告针对原告王X提出了“无因果关系”、“系统风险及非系统风险因素导致损失”、“诉讼时效已过”等抗辩。这些抗辩一旦成立,王X的诉求将难以得到支持。一审时,面对这些抗辩,案件形势对王X十分不利。
就在王X陷入困境时,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徐晓律师接手了此案。徐晓律师拥有丰富的证券诉讼经验,深谙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和应对策略。他并没有被被告的抗辩吓倒,而是迅速转换赛道,制定了一系列有效的应对策略。
庭审中,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因果关系认定、损失核定以及诉讼时效等方面。徐晓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运用专业的庭审技巧,当场瓦解了对方的论证。
针对被告提出的“无因果关系”抗辩,徐晓律师依据《证券虚假陈述若干规定2022》的“推定信赖原则”进行了有力驳斥。他指出,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股票,基于该原则,其交易与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为了更清晰地展示这一观点,徐晓律师还详细列举了相关的交易记录和时间节点,让法官和对方当事人一目了然。面对徐晓律师的有力论证,被告代理人一时语塞,难以反驳。
对于“系统风险及非系统风险因素导致损失”的抗辩,徐晓律师申请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损失进行精确核定。他详细阐述了风险因素的量化扣除方法,结合专业机构出具的《损失核定意见书》,精准剔除了因股市系统性风险、公司其他利空消息等非虚假陈述因素造成的损失。在徐晓律师的严谨论证下,被告代理人不得不承认损失核定的客观性和公允性。
而对于“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徐晓律师从时效计算规则等角度进行了清晰的解释。他指出,原告起诉时间在三年诉讼时效之内,并提供了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被告代理人在徐晓律师的有力反驳下,最终放弃了这一抗辩。
最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徐晓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安股份公司向原告王X支付投资差额损失38,952.77元及相应的佣金、印花税损失。同时,明确了各方责任比例,被告安XX公司对上市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某证券公司在2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某会计师事务所在1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不过,虽然本案已经胜诉,但仍存在一些后续问题。由于被告公司的实际履行能力存在不确定性,赔偿款的执行尚存在一定风险。徐晓律师为避免更坏结果的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已经做好了相应的准备。他表示,若执行不到位,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采取进一步的措施,为当事人保留最后的受偿路径,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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