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韦某涉嫌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韦某,女,大学本科文化,无业。她在某直播平台注册直播账号,从某年月份至某年月份,在直播间以表演揉x、自x,并进行性挑逗等方式进行淫秽表演,以此吸引观众刷礼物,然后将收取的礼物以虚拟币的方式提现至本人银行卡及支付宝内,非法牟利若干元。
核心争议点:
第一,直播行为是否构成传播淫秽物品:韦某的辩护人提出,其直播行为不应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然而,法院查明,韦某通过互联网对外实施淫秽直播,其行为实质上是制作、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符合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犯罪构成。所以,法院没有采纳辩护人的这一意见。
第二,量刑情节如何认定:辩护人提出相关量刑情节。法院查明,韦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还退缴了违法所得。根据法律规定,这些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韦某犯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若干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若干元。同时,对韦某退缴的违法所得及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对下余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后上缴国库。
案例二:杨X涉嫌交通肇事罪
杨X驾驶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沿省道公路行驶时,与过路行人相撞,造成行人受伤及车辆有损的交通事故。交警大队认定杨X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中一名行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该行人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核心争议点:
第一,事故责任划分是否错误:辩护人提出本案事故责任划分存在错误,不应认定杨X负事故全部责任,不足以认定其犯交通肇事罪。但法院查明,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X驾驶车辆疏于观察、未确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且上级交通管理支队经审查维持了该认定书。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所以,杨X构成交通肇事罪,法院未采纳辩护人的该项意见。
第二,行为与死亡结果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明杨X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被害人的死亡是交通事故损伤与自身基础疾病共同作用的结果。然而,根据被害人的诊断证明书和司法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致被害人重度颅脑损伤系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法院未采纳辩护人的这一意见。
第三,是否构成自首:辩护人提出杨X案发后积极救助伤者、配合调查,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但法院查明,杨X到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不能构成自首,所以未采纳辩护人的该项意见。
最终,法院认为杨X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不过,杨X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其亲属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杨X系初犯,自愿认罪、悔罪,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所以法院判处杨X有期徒刑若干年,缓刑若干年。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日常生活中,开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集中注意力,确保行车安全,避免因疏忽大意引发交通事故。如果不幸发生事故,要积极救助伤者,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在网络活动中,要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坚决杜绝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行为,不要为了一时的利益而触犯法律红线。
在这两起案件中,韦某因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被依法判刑,杨X因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这启示我们,无论在现实生活还是网络世界,都要遵守法律,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肖国超律师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系统的法学教育赋予他严谨的法律思维与扎实的知识体系。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在处理这两起刑事案件时,他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辩护。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面对复杂的案件时,能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所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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