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榆林神木,一起历时十余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原告强某委托陕西英培(榆林)律师事务所的韩虎伟律师处理此案。2012年X月XX日,被告梁X由被告党X、高X提供担保,向原告强某借款150万元,约定月利率3%,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当日预扣一个月利息4.5万元,实际支付145.5万元。借款后,被告梁X于2012年10月偿还本金20万元,并陆续支付部分款项,但双方对已付款项性质及利息约定是否存在产生争议。
韩虎伟律师自2014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民事纠纷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专精于劳动工伤赔偿案件,同时在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面对这起复杂的民间借贷案件,韩虎伟律师全面梳理了案件材料。他发现,虽然被告辩称借款时未约定利息,但原告持有的借据上明确载有“月利息:3%”字样,且借款后被告梁X连续数月支付固定金额4.5万元,该金额恰好与150万元本金按月利率3%计算的利息相符。这一付款规律成为证明利息约定的关键突破口。
庭审中,被告党X提出三项核心抗辩:一是主张借款时未约定利息;二是认为保证期间已过,其不应承担保证责任;三是主张原告系职业放贷人,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无效。韩虎伟律师针对这些抗辩进行了精准反击。对于利息约定,他通过梳理2012年5月至9月间被告连续6笔各4.5万元的转账记录,结合借款当日预扣利息4.5万元的事实,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双方确有利息约定且已实际履行。
在已付款项性质方面,韩虎伟律师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主张在债务人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无明确约定时,应按“先利息后本金”顺序抵充。据此,被告支付的47.2万元及5万元承兑汇票共计52.2万元,应先行抵充截至2013年X月XX日产生的利息57万余元。而关于保证期间,韩虎伟律师论证本案未约定借款期限,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履行,应以起诉之日作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故保证期间未经过。对于职业放贷人这一抗辩,韩虎伟律师指出原告出借款项对象均为熟人,不具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放贷”的特征,且被告所举生效判决均支持了原告的利息诉求,不能证明原告系职业放贷人。
经过韩虎伟律师缜密的证据组织和有力的法庭辩论,法院最终采纳了他的主要代理意见。神木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梁X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强某借款本金125.5万元及利息,被告党X、高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由三被告共同负担。这起案件充分展现了韩虎伟律师在民间借贷纠纷处理中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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