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中,呈现出了复杂且尖锐的矛盾。一审法院判决和林格尔县盛乐镇XX牧村村委会按照8亩土地标准向陈XX支付征地补偿款及青苗补偿费,然而村委会对此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刘昊东律师作为XX牧村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介入了这起充满争议的案件。
刘昊东律师自2019年3月执业以来,已累计承办案件逾2000件,在刑事辩护、公司商事、合同纠纷等多个领域都有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在处理各类复杂案件方面经验丰富。此次面对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他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和敏锐的法律洞察力,迅速展开了工作。
在二审期间,刘昊东律师为了支持村委会的上诉请求,补充提交了两组关键证据。第一组是《呼和浩特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以此证明陈XX虽是陈XX的家庭成员,但在二轮土地承包时已无多余土地向其分配,陈XX属于“有户口、无土地”的人员,应按照5亩的标准分配征地补偿款。第二组是《交回土地协议》《征地补偿款领取表》,表明20XX年X月XX日,陈XX作为户主已代表家庭成员确认了被征收的土地面积,且陈XX所称的20XX年XX月XX日签订的确认8亩土地补偿标准的《土地承包协议》,因无村委会盖章,属于无效协议,不应作为参考依据。
刘昊东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中积累的丰富经验,使他对这类证据的证明力和关联性有着高度的敏感。他深知在土地征收补偿纠纷中,土地承包合同和相关协议是关键证据,能够直接影响案件的走向。在本案中,他精准地抓住了这些关键证据,为村委会的上诉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刘昊东律师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综合全案证据、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进行了认定。虽然法院最终部分支持了村委会的上诉请求,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并予以纠正,但同时也认为陈XX属于《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安置方案》中“有户有地”的村民,应按照8亩土地标准获得征地补偿款。对于青苗补偿费,因《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安置方案》未涉及,且陈XX未提交计算依据,法院未予支持。
这起案件充分展现了刘昊东律师在处理复杂法律纠纷时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他通过深入研究案件事实,精准把握法律适用,为村委会争取到了部分权益,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在未来的执业生涯中,刘昊东律师将继续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素养,为更多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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