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某实业公司分公司在西安市XX区某小区内未经规划审批修建钢构房屋,该建筑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并于2017年8月17日被被告强制拆除。当得知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公司分公司希望就强拆过程中造成的建筑内监控设备、各类建筑材料及工程款等损失获得赔偿,然而他们面对复杂的法律程序和证据要求,显得十分无助,不知道如何有效维护自身权益。此时,李超律师介入了此案。李超律师凭借自己多年在行政法领域的执业经验,敏锐地意识到证据的收集和赔偿范围的界定将是本案的关键。
原告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原审法院依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结合原告举证及物品折旧、使用情况,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监控设备、建筑材料等损失共计58326.8元。但被告不服原审判决,认为原审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向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在这个过程中,李超律师积极收集证据,整理材料,为二审做充分准备。
2020年9月22日,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李超律师作为代理人出庭,在庭上针对被告提出的原告未按要求清理物品,损失非被告造成,且原审将间接损失纳入赔偿范围不符合法律规定等观点进行了有力反驳。李超律师指出,原告对案涉建筑中可移动附属物、可利用废旧建筑材料享有合法权益,被告的违法强拆行为导致了这些损失,被告理应赔偿。
李超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处理过众多类似的行政赔偿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本案面临证据和赔偿范围争议时,他借鉴过往经验,依据举证责任规则,结合双方证据及生产生活经验,为法院重新核定赔偿范围及数额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最终,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审法院的行政赔偿判决,责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赔偿原告36636元。对于原告主张的其他建筑材料损失,因原告未完成初步举证证明该部分材料在强拆时存放于建筑内,且部分材料与违法建筑混同无法回收,法院不予支持。李超律师通过自己的专业能力和努力,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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