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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行政诉讼中的法律精准攻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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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9 · 1637人看过
导读:沈怡君律师执业14年,承办几百件案件,其中刑事案件占比约80%。近三年在行政诉讼领域,成功驳回原告诉请3件,维护了关键证据可采性1件。
一场行政诉讼中的法律精准攻防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汽车生产厂家,自行设计并向经销商提供宣传物料,系本案广告主;其宣传用语构成虚假宣传,‘自主品牌安全碰撞最高分’用语属于绝对化用语;市工商局处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省工商局复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这份判决书背后,是沈怡君律师在行政诉讼领域的一场精彩攻防。当接到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诉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某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时,沈怡君凭借多年执业经验初步判断,案件关键在于确定原告是否为广告主以及宣传用语是否构成虚假宣传。

证据收集阶段,难点重重。原告极力主张其并非广告主,宣传用语有事实依据。为了证明原告是广告主且宣传用语存在问题,沈怡君律师依据《广告法》中关于广告主的定义,通过调查取证,收集到原告自行设计并向经销商提供宣传物料的证据,有力地证明了原告就是广告主。同时,针对原告提出的“经销商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其所作情况说明不应采信”的主张,沈怡君律师根据证据规则,举证调取了省内另一家经销商的独立证据。该证据证明宣传单页来源于原告具有横向一致性,且受调查经销商当时并不知晓行政处罚事宜,其陈述具有客观真实性,成功维护了关键证据的可采性。

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原告宣传用语是否构成虚假宣传和绝对化用语。原告坚称宣传用语有事实依据,不构成虚假宣传。沈怡君律师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虚假宣传和绝对化用语的规定,指出原告宣传用语片面强调CNCAP五星评价结果,未明确适用车型及评价标准,足以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宣传;“自主品牌安全碰撞最高分”用语属于绝对化用语。沈怡君律师的精准论证扭转了局面,最终法院采纳了其观点,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沈怡君律师在执业14年中,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多个领域的案件中都能准确把握法律要点,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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