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XX是何店镇金花岭村村民,他在申请宅基地建房过程中与随州市曾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政府产生了纠纷。刘XX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于是提起诉讼,而这起案件中,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的黎芳律师作为随州市曾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其中。
黎芳是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的主办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拥有法学学士学位。她深耕随州本地法律服务10余年,在婚姻家事、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等9大核心领域都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累计办结案件300+。在这起行政案件中,刘XX以需购买表兄房屋为由申请迁入何店镇浪河村,后又以在浪河村无房为由申请建房。但实际上,他在此期间购买了魏XX违法建设的房屋,且其户籍迁移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申报,户籍信息仍在金花岭村。随州市曾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现刘XX在申请宅基地过程中存在隐瞒、欺骗行为,作出撤销《曾都区个人建房用地批准书》的决定,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政府复议维持该决定。
刘XX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且政府复议程序不合法。随州市曾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答辩称刘XX申请用地时隐瞒户籍、不实申报。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政府也表示复议决定合法。黎芳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对本地司法尺度的精准把握,在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她协助随州市曾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指出刘XX在申请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行政机关可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的行政许可予以撤销。刘XX隐瞒户籍、已有住宅仍申请建房,不符合法定条件,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撤销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刘XX提出的复议程序未举行听证违反法律规定的上诉理由,黎芳律师和其他代理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进行反驳,指出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办法,未举行听证符合法律规定。最终,二审法院认为刘XX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黎芳律师在这起行政案件中,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帮助政府方取得了胜诉,体现了她在行政案件领域的专业能力和深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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