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厉春艳律师是山东律百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自2014年开始执业,擅长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领域。此次她接手的是一起重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ZX、WXX作为死者W某近亲属,起诉要求多名被告赔偿损失,并追加日照市XX区交通运输局为被告,主张道路绿化遮挡视线、交通部门未尽管理义务,要求其承担按份赔偿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于交通局是否为事发路段管理主体、绿化是否影响通行视线、交通局对事故发生是否存过错、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一开始,原告方面主要以事故发生以及认为道路绿化遮挡视线、交通部门未尽管理义务这些情况作为诉求依据,但缺乏交通局对事发路段有法定养护管理义务以及绿化与事故存因果关系的关键证据。
日照厉春艳律师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首先,她严格核对道路产权、养护范围、管理权限等事实,明确岚山区交通局对事发路段及路边绿化不负有法定养护管理义务,确定交通局并非本案适格责任主体。接着,以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为核心依据,指出事故直接原因是双方驾驶员未安全驾驶、未让行、车辆未审验、超载,与道路及绿化状况无关。同时,结合现场照片、视频、车辆通行轨迹等证据,证实路边树木不影响安全视距,不存妨碍通行的安全隐患,驳斥了原告“绿化遮挡视线”的主张。最后,依据《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阐述交通部门已履行道路管护义务,涉案道路完好、通行正常,无任何过错行为,与事故发生无法律上因果关系。
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原告方可能会强调绿化遮挡视线与事故的关联性,但日照厉春艳律师以现场证据和法律规定回应,指出原告及相关方的主张仅为主观猜测,无证据证实因果关系。对于交通局是否有管理义务,律师通过核对的事实清晰证明交通局并非适格责任主体。
最终,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完全采纳日照厉春艳律师的抗辩意见,作出公正判决:驳回原告对日照市XX区交通运输局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驳回对日照XX公司、C某某的诉讼请求,赔偿责任由肇事车辆方、雇主、保险公司依法承担,案件相关诉讼费用均由其他责任方负担。
日照厉春艳律师处理证据问题上,先厘清管理职责明确主体,以权威的事故认定书为核心依据,结合现场证据驳斥对方主张,再依据法律规定阐述责任关系,形成了“厘清主体—核心证据支撑—现场证据驳斥—法律责任阐述”的证据处理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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