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甘肃兰州,有一起备受关注的五年交通事故保险纠纷案。案件的起因是朱XX受雇于某保洁公司清扫马路时,被张XX驾驶的摩托车碰撞住院。
刘磊律师所在的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在法律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刘磊律师执业证号为16201202010208137,他作为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同时也是兰州市律协涉外专业委员会成员,在从业期间为多家国企、中小型私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代理了数百起案件,为当事人挽回了上亿损失。
回到这起交通事故保险纠纷案,朱XX在受伤后,先是以张XX、某保洁公司、某环卫管理处为被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又撤回对某保洁公司、某环卫管理处的起诉。一审法院判令张XX承担各项赔偿一百三十余万元,但由于张XX没有履行能力,朱XX又以某保洁公司、某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赔偿诉讼。一审法院以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朱XX上诉至中院,中院维持一审裁定。之后朱XX向省高院申请裁定,省高院裁定指令中院再审,中院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一审法院判令某保洁公司承担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四万余元,朱XX不服提起上诉,上诉期间朱XX死亡,原告变更为其法定继承人路某某等人。经过中院审理,判令某保险公司赔偿朱XX15万余元。
面对这样的判决结果,某保险公司不服,委托刘磊律师处理此案。刘磊律师向省高院提起再审申请。20XX年X月省高院裁定再审,经过再审,省高院改判某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某保洁公司向路某某等人赔偿三十余万元。
这起案件的核心问题在于,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起诉过,在诉讼中又撤回对部分当事人的起诉,判决生效后,是否可以另行起诉原来的当事人;以及在侵权案件中,原判决作出时受害人存活,判决生效后,部分当事人通过再审途径重新审理期间受害人死亡,其赔偿标准为何,如果事故与受害人死亡间隔时间过久,又是否可以想当然认为受害人的死亡是由于事故导致,如何界定死亡与事故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刘磊律师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过程中,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的判决结果。这起案件也再次体现了刘磊律师在交通事故保险纠纷领域的实务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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