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某海洋产业集团在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中虚增利润、虚减成本,还在2017年秋季底播虾夷扇贝抽测结果、年终盘点及核销公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这一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X月XX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其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这一情况给股民王XX带来了巨大的程序劣势,王XX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后、揭露日前买入该公司股票,并在揭露日后持有或卖出,产生了实际投资损失。按照常规情况,王XX想要获得赔偿困难重重,就在此时,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徐晓律师接手了此案。
徐晓律师自2006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总计数千件,尤其在证券信息披露合规及证券欺诈诉讼领域经验丰富、专业突出。接受委托后,徐晓律师团队迅速行动,他们深知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关键问题的论证至关重要。团队迅速梳理案件事实,调取了原告交易记录、上市公司公告、证监会处罚决定等关键证据。
庭审中,被告提出了“系统风险”“非系统风险”“自然灾害影响”等抗辩理由,试图以此证明原告的损失并非由其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为:原告的损失与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徐晓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运用类案检索技巧,参考同类平行案件(如余XX案)的生效裁判观点,明确本案应适用“先进先出加权平均法”计算买入均价。他指出,被告未能充分证明原告损失完全由外部因素造成,且平行案件已认定因果关系成立,依法应当赔偿。面对徐晓律师的有力论证,被告方代理人显得有些慌乱,在回应时明显底气不足,多次重复一些没有实质内容的观点。
最终,法院采纳了平行案件的认定结论,确认本案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7年X月XX日,揭露日为2018年X月XX日,基准日为2018年X月XX日,基准价为4.46元/股。经计算,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为20424元,加上佣金及印花税,合计损失20450.55元。考虑到证券市场风险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被告按30%比例赔偿原告损失,即6135.17元。判决被告某海洋产业集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上述款项,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虽然王XX获得了一定的赔偿,但证券市场复杂多变,后续可能还会出现一些问题。徐晓律师告知王XX,若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或者发现被告有其他损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可保留进一步追究的权利。徐晓律师的这一安排,为投资者保留了后续维权的路径,也体现了他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高度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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