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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因扇贝“跑路”受损,律师精准维权助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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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9 · 1772人看过
财产侵权专业律师 徐晓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20年
律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101200610996229
擅长领域:
咨询电话:13621630879
案例展示:73个
律师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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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股民王X因某海洋集团证券虚假陈述遭受投资损失,委托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维权。该集团在2016-2017年年度报告中对关键经营数据不实记载。律师梳理证据、研究平行判决,主张“先进先出加权平均法”计算损失并驳斥被告抗辩。法院最终判决集团赔偿王X10,961.23元,彰显律师专业价值。
股民因扇贝“跑路”受损,律师精准维权助获赔偿

股民王X手中只有某海洋集团历年公告以及证监会的处罚决定,对于如何确定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等关键信息,以及怎样计算自己的投资损失一头雾水,在维权的道路上陷入了迷茫。202X年X月,王X找到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此时接手此案的是从2006年执业至今的徐晓律师。徐晓律师长期专注于证券投资者保护领域,承办过数千件各类民商事案件,为数千名投资者挽回投资损失,对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有着丰富的经验。徐晓律师深知此类案件中确定关键日期和准确计算损失是胜诉的关键,于是他第一时间决定梳理某海洋集团历年公告、证监会处罚决定、交易所问询函等关键证据

徐晓律师熟悉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程序规则,深知平行案件生效判决的重要性。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他采取了先研究已生效的平行案件判决(如“余某某诉某海洋集团案”)这一非常规策略。普通代理可能会按部就班地自行去确定关键日期和计算损失,这样不仅耗时久,而且可能会出现误差。而徐晓律师通过研究平行案件,迅速明确了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为后续的诉讼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在庭审中,时间更是分秒必争。按照常规路径,可能对于投资差额损失的计算方法会存在争议,被告也会以“损失主要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造成”进行抗辩。徐晓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主张采用“先进先出加权平均法”计算投资差额损失。从拿到案件资料到庭审,徐晓律师在短短几周内完成了证据梳理、研究判决、计算损失等一系列高难度动作。在这个过程中,他不仅精准计算了原告的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还有力地驳斥了被告的抗辩,为法院最终认定损失数额提供了清晰、合法、合理的依据。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海洋集团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原告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股票并持有至揭露日,其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获得赔偿。法院采纳了平行案件生效判决中认定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并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原告投资差额损失。经核算,法院综合考虑证券市场风险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按30%比例赔偿,最终判决被告某海洋集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王X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合计10,961.23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不过,此案虽已一审胜诉,但后续还存在执行环节。徐晓律师告知王X,若执行不到位,他们会密切关注被告的财产状况,必要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如申请财产保全等,为王X保留最后的受偿路径,确保他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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