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佳佳律师自执业以来,专注于民商及刑民交叉领域,至今已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尤其擅长经济案件。此次她代理卓某,面临着不小的挑战。
案件中,朱某在2021年前结欠原告货款77000元,2022年又结欠5835元,共计82835元,该货款经法院判决确认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而根据此前的判决,案涉房屋由朱某和卓某各享有一半份额。2024年4月16日,朱某以10万元的价格将自己持有的案涉房屋一半份额转让给卓某,随后卓某于2024年12月以18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原告认为朱某明知自己有大量债务需要清偿,却低价转让房屋份额,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提起诉讼。
卓某最初掌握的证据是微信、支付宝的转账记录,但缺乏能直接说明这些转账就是支付房屋折价款的证据。樊佳佳律师介入后,系统梳理了数年间百余笔转账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她发现卓某于2022年3月至5月通过微信陆续向朱某转款717438元,2023年6月至12月转款144500元,2024年3月至7月转款106150元,2022年3月至5月通过支付宝转款194550元,2024年7月至12月转款209500元,共计1372138元。此外,还找到了朱某与卓某签订的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女方此前已将属于男方一半份额的房款分期全部支付给男方,至此离婚判决书上的房产分割已处理完毕。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原告质证称朱某于2025年2月17日向卓某发送的微信表示卓某尚未结清折价款,认为卓某支付的款项不能抵作朱某应得案涉房屋50%份额的折价款。樊佳佳律师回应称,虽然浙江省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朱某以10万元出让房屋份额,但事实上卓某于离婚后至案涉房屋出售前后向朱某所转款项远远超过案涉房屋出售给案外人总价的50%,且协议书也对此进行了说明和确认,而原告未举证证明卓某支付的款项属清偿其他债务。
最终,法院采纳了樊佳佳律师的观点,认为卓某支付的款项能抵作朱某应得的房屋折价款,原告主张朱某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事实不存在,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樊佳佳律师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上,采用了全面梳理转账记录、固定关键协议的方法论。通过对大量转账记录的细致梳理,形成完整证据链,同时利用协议书明确款项用途,有力地证明了当事人的主张,最终赢得了案件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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