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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纠纷迷雾重重,法院判决拨云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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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0 · 1179人看过
银行纠纷专业律师 董爽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423人 执业8年
律所: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301201811036818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574823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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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优势:有团队,会外语,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硕士于清华大学法学院毕业,专业基础扎实,从事过民商事审判多年,熟悉民商事法律事务诉讼与非诉讼各项流程;所内具有专业的诉讼及非诉团队,合伙人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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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贷款到底是正常业务往来,还是构成骗取贷款罪?买卖合同中货物单价又该如何确定?这两个案件充满了争议。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走进这两起案件,看看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贷款纠纷迷雾重重,法院判决拨云见日

案件一:民营企业家骗贷罪争议

案件事实

2012年9月,被告人钱XX提供江西某某木业有限公司与上高某某人造板厂签订的虚假采购合同到江西XX申请流动资金贷款10000万元,江西XX依据该份虚假的采购合同发放流动资金贷款800万元给江西某某木业有限公司。2013年9月贷款到期后,钱XX先借款归还了贷款,然后又提供江西XX某某有限公司与上高某某装饰材料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虚假采购合同申请续贷流动资金贷款800万元,江西XX根据该虚假采购合同发放流动资金贷款800万元。江西XX及钱X一直无力归还该笔贷款,至今该800万元贷款还有680万元本金未归还。

2012年9月15日,江西某某公司与湖北XX公司签定了湖北省人民医院装修工程合同,工程造价为2.1741亿元。由于江西XX提供的装修板材达不到合同要求,2012年9月30日双方一致同意终止双方签订的湖北省人民医院装修工程合同并签署了合同终止函。被告人钱X明知装修工程合同已经终止,仍然继续利用该装修工程合同向宜春市XX申请流动资金贷款2000万元。2013年2月,宜春市XX银行依据该装修合同发放给江西XX流动资金贷款2000万元。2014年2月27日贷款到期,江西XX及钱X归还了301万元,之后又拿到湖北省人民医院装修工程合同,并提供加盖了伪造印章的《关于江有限公司承建的湖北省人民医院东院工程项目有关情况的说明》文件,向宜春市XX申请续贷1699万元,并按银行要求增加了贷款保证人,续贷到期后该笔贷款的保证人江西某工程有限公司帮助偿还了424.75万元、钱X女儿偿还了25万元。截至2019年7月18日,江西XX尚欠宜春市XX贷款本金及利息。

争议焦点

第一,这笔贷款行为是正常的贷款业务,还是构成骗取贷款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江西某有限公司、被告人钱X以欺骗手段取得两家银行贷款,给两家银行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被告单位江西XX辩称这是正常的贷款。被告人钱XX辩称贷款材料中有些是不实的,但主要材料是真实的,自己没有骗取贷款,如三表、利润表、资产、财务报表都是真实的,都符合银行贷款标准,其他材料都是应银行要求提供的。其辩护人认为这两笔贷款应属于民事上的纠纷,不构成刑法上的骗取贷款罪。

法院认定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以及被告方的辩解进行综合审查。虽然钱XX在贷款过程中使用了虚假的采购合同和伪造印章的文件,但还需要进一步判断其主观上是否具有骗取贷款的故意,以及客观上是否给银行造成了不可挽回的重大损失等因素。目前暂未给出最终的判决结果,但从双方的主张来看,案件存在较大的争议。

案件二:买卖合同纠纷单价确定

案件事实

2015年左右,浏阳市XX某某铁粉厂与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始发生业务往来,由原告供应被告铁粉。期间,双方2015年、2016年的业务有部分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其余业务由被告以电话的方式下单确定。合同对交货地点、运输方式、验收标准、结算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同时也约定了不同时间段铁粉和特铁粉的单价。业务期间,原告所发送的货物到达被告指定地点后,被告由公司仓库主管张X予以了签收,货到后,被告在原告出具增值税发票后,支付了部分货款给原告。2016年5月24日和11月30日,双方对以往的业务往来进行了结算对账。之后,双方继续发生业务往来,但未再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业务均由被告以电话形式向原告订购。原告按约定供应了货物,被告签收认可,原告也开具了增值税发票,但2016年11月30日双方对账后,被告仅付给原告货款5万元,原告经多次催款未果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第一,2017年未签订合同的情况下,铁粉和特铁粉的单价如何确定?

原告认为应按照一定的价格计算货款,而被告未明确提出反对意见。法院认为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没有约定的,可以依照交易习惯进行确认。

法院认定

法院根据双方以往交易习惯中约定的单价,酌定2017年铁粉的价格按4050元/吨予以计算,对于特铁粉的价格,双方以往交易的价格在4900元-5300元/吨之间,现原告陈述按4700元/吨计算,系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法院对此予以确认。最终判决限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浏阳市XX某某铁粉厂货款XXX.75元及自2018年7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的150%计算的逾期利息,驳回浏阳市XX某某铁粉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建议

从这两个案件可以看出,在贷款和买卖合同中,要格外注意合法合规。贷款时,提供真实的材料是关键,不能为了获取贷款而使用虚假文件,否则可能面临刑事风险。在买卖合同中,要及时签订合同明确各项条款,尤其是价格等重要内容。如果没有签订合同,要保留好交易记录等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按照交易习惯确定权利义务

案件总结

在这两起案件中,一起涉及贷款罪的认定,充满了争议和不确定性;另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则通过法院依据交易习惯确定单价,给出了明确的判决结果。董爽律师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拥有公司法方向硕士学位,执业前还曾任职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积累了深厚的司法审判实践经验。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其中公司法和商事纠纷领域相关案件300余件。正是凭借这些年的积累和深厚的法学功底,她在处理类似案件时能够准确把握关键。在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时,董爽律师的专业能力为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支持。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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