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潘X涉嫌盗窃案中,被告人陈XX发现某网络科技公司“某某吧”APP平台存在漏洞后,联系他人制作仿站盗取资金,而潘X在明知资金来源非法的情况下,提供本人银行卡并介绍他人参与,帮助转移盗取资金。在开庭前,公诉机关依据潘X参与两起盗窃事实,且涉案金额已达“数额较大”标准,认为应给予较重处罚。这一指控给潘X带来了巨大的程序劣势,如果按照公诉机关的指控判决,潘X将面临较长的刑期。
林岚青律师接手此案后,决定转换辩护赛道。她深知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准确认定嫌疑人的角色至关重要。于是,她将辩护焦点从涉案金额转移到潘X在犯罪链条中的实际作用上。林岚青律师从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在刑事案件辩护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她擅长通过梳理案件证据来精准定位嫌疑人的角色。
庭审中,公诉机关强调潘X参与了盗窃行为,涉案金额较大,应从重处罚。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为:潘X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还是从犯。林岚青律师运用她擅长的证据梳理技巧,当场瓦解了公诉机关的论证。她指出,潘X在犯罪中仅提供银行卡并介绍他人参与,未参与技术开发或主导资金分配,与主犯陈XX、邓某某的策划、技术实施行为有本质区别,应认定为从犯。她详细列举证据,说明潘X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的被动性和辅助性。公诉机关要求查看相关证据原件,法官准许后,公诉机关代表沉默了近三分钟,最终表示对潘X从犯地位的认定需要重新考虑。
除了从犯地位的辩护,林岚青律师还重点挖掘了潘X的从轻情节。她指出,潘X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符合自首条件;在侦查阶段退赃4990元,审查起诉阶段向被害单位退赔20000元并取得谅解;且潘X系初犯,无犯罪前科,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结合《刑法》第六十七条“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林岚青律师为潘X争取到了罪刑均衡的判决。
最终,法院采纳了林岚青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潘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这一结果较同案从犯显著降低。不过,虽然判决已经作出,但刑罚的执行仍在进行中。林岚青律师告知潘X及其家属,在服刑期间,潘X可以通过积极改造,争取减刑等机会。这一安排为潘X保留了进一步减轻刑罚的可能,体现了律师为当事人全面考虑的专业态度。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