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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淫秽物品罪指控:辩护人如何争取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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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0 · 1457人看过
刑事犯罪辩护专业律师 沙璇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5年 职务:主任
律所:贵州贵漂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201202111321991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3078501636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在刑事辩护领域,她始终坚持疑罪从无、证据裁判原则,细致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链条,全力维护当事人的人身权利与诉讼权利;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领域,她善于精准识别法律风险、破解争议僵局,以“事前预防、事中把控、事后化解”的全流程服务,为当事人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在婚姻家事领域,她兼顾法理与情理,以专业理性与人文关怀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守护公平正义与家庭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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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沙璇,执业3年,专注于刑事辩护。在吴X传播淫秽物品罪一案中,沙璇关注到吴X具有初犯、坦白、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辩护。最终,检察院决定对吴X不起诉。
传播淫秽物品罪指控:辩护人如何争取不起诉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认定和量刑往往受到多种因素影响,而犯罪嫌疑人能否争取到不起诉的结果更是备受关注。吴X传播淫秽物品罪一案便是其中典型。吴X出于好奇、刺激等心理,将与被害人的性爱视频上传至色情网站,视频累计收藏量达一定数量,热度颇高,且被害人出现重度抑郁症状,经鉴定,送审的疑似淫秽视频均为淫秽物品。

沙璇,贵州贵漂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自2021年执业以来,已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民商事诉讼案件上千起。在吴X案中,沙璇凭借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细致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链条。她发现吴X存在诸多可以从轻处理的情节,吴X是初犯,归案后坦白了自己的罪行,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谅解,同时吴X还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沙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规定,向检察院提出对吴X不起诉的辩护意见。

经过沙璇的努力辩护,检察院经过依法审查,最终认为吴X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但鉴于其具有初犯、坦白、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于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检察院决定对吴X不起诉。同时,扣押在案的手机、移动硬盘、台式电脑主机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沙璇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在这起案件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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