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认定和量刑往往受到多种因素影响,而犯罪嫌疑人能否争取到不起诉的结果更是备受关注。吴X传播淫秽物品罪一案便是其中典型。吴X出于好奇、刺激等心理,将与被害人的性爱视频上传至色情网站,视频累计收藏量达一定数量,热度颇高,且被害人出现重度抑郁症状,经鉴定,送审的疑似淫秽视频均为淫秽物品。
沙璇,贵州贵漂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自2021年执业以来,已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及民商事诉讼案件上千起。在吴X案中,沙璇凭借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细致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链条。她发现吴X存在诸多可以从轻处理的情节,吴X是初犯,归案后坦白了自己的罪行,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谅解,同时吴X还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沙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规定,向检察院提出对吴X不起诉的辩护意见。
经过沙璇的努力辩护,检察院经过依法审查,最终认为吴X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但鉴于其具有初犯、坦白、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于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检察院决定对吴X不起诉。同时,扣押在案的手机、移动硬盘、台式电脑主机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沙璇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在这起案件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