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盘X犯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吴X、彭X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李X、周X、周X某、方X、张X犯敲诈勒索罪。此案涉及以“润之助学贷”名义针对在校大学生的“套路贷”放贷业务,各被告人通过制造翻倍借条、肆意认定违约、威胁要挟等手段获取巨额非法利益。
吴俏俊作为辩护人参与此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吴俏俊注意到各被告人存在一些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各被告人或全部认罪或部分认罪,且均系初犯,吴X、李X、周X、周X、方X、张X还积极对其所涉被害人进行了赔偿,部分事实中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吴俏俊依据这些情节,向法院提出了对各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他指出,认罪态度和初犯情节反映了被告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而积极赔偿和取得谅解体现了被告人的悔罪表现。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吴俏俊所提相符意见有理,予以采纳。最终,法院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各被告人作出了从轻处罚的判决。被告人盘X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被告人吴X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等。吴俏俊在执业12年中,通过精准把握案件情节,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相对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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