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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案二审改判,持械认定成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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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0 · 1593人看过
刑事犯罪辩护专业律师 刘振宇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286人 执业7年
律所:河南誉齐临(海口)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601201911143846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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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刘振宇律师,女,河南誉齐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从事法律工作以来,主要业务内容为:婚姻家庭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民事业务以及刑事辩护;以为当事人谋求最大合法权益为理念,认真办案,赢得了当事人的认可与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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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个男人开车撞人,被法院判了聚众斗殴罪。可他坚称自己不是故意撞人,还上诉喊冤。那法院最终会怎么判呢?这背后又有着怎样的法律争议?
聚众斗殴案二审改判,持械认定成关键!

案件事实背景

李X和杨X因为李X与杨X之妻的微信聊天、转账记录起了争执,两人在电话里大吵一架,还约好在某县某街道某门协商此事。到了凌晨,杨X一方和李X一方在桥上先是发生了口头纠纷,接着就演变成了肢体冲突。混乱中,李X驾车突然加速朝杨X等人撞去,还调转方向又撞了一次,导致王X被压到车底,杨X和王X都受了伤。经鉴定,杨X是轻伤二级,王X是轻伤一级。案发后,李X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投案。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一审判决李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若干年。李X不服,提出了上诉。

核心争议点

1.是否认定上诉人李X持械聚众斗殴

法院查明的事实:侦查阶段,李X供述自己和杨X约定说事并纠集人员打架,冲突中张X让人开车来拉走李X,李X驾车突然撞击对方;现场监控视频、多名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等证据,证明在劝架时张X让人开车拉李X走,李X驾车撞向对方,撞到人后又调转方向撞,致使王X被压车底。

双方各自主张:李X上诉称驾车是要接走李X,不是为了撞人;其辩护人辩护称原判认定李X持械聚众斗殴事实不清。

法院最终认定:在卷没有证据证明李X和李X就李X驾车冲撞对方人员的行为存在共谋或意思联络,且李X驾车冲撞对方事发突然,在案证据无法认定李X存在持械共同犯罪故意。所以法院采纳了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李X不构成持械斗殴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

2.是否认定上诉人李X为主犯

法院查明的事实:本案前因是李X引发,他又纠集人员,积极参与聚众斗殴。

双方各自主张:李X上诉称杨X先挑事,自己不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最终认定:李X在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所以上诉人所提不应承担主要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3.本案其他情节

法院查明的事实:案发后,李X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也自愿认罪。

双方各自主张:李X及其辩护人认为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最终认定:一审法院已经对李X的自首和当庭认罪情节予以认定。

整体判决结果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李X具有持械聚众斗殴情节不当,导致量刑有误,依法予以纠正。撤销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上诉人李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若干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首先,遇到纠纷千万不要冲动,更不能用暴力解决问题,不然很可能就会像李X一样,陷入刑事犯罪的泥潭。其次,如果不小心卷入类似案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争取自首情节,这对量刑是有好处的。最后,在处理矛盾时,尽量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解决,避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必要的伤害。

在这起聚众斗殴案中,二审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对一审判决进行了纠正,准确认定了李X不构成持械斗殴,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严谨。刘振宇律师,毕业于长春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有着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执业至今,她承办了各类案件逾150件,其中人身损害赔偿领域相关案件30余件。正是这些丰富的办案经验,让她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能够精准梳理法律关系,把握争议焦点。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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