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5年,单某某开始在自家雇佣员工进行炒面加工生产。为了让炒面更劲道、口感更好,他在生产过程中加入了食品生产所禁止的硼砂。公诉机关指控,单某某每天能生产炒面1500斤左右,以每斤1元的价格对外销售,自2019年底至2020年10月,生产、销售的炒面价值达到51万元,建议判处其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单某某对罪名表示认可,但对于涉案金额存在异议,于是委托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的刘刚律师为其辩护。双方围绕涉案金额展开了激烈的争议,案件最终闹上了法庭。
第一,单某某向面粉供应商的汇款是否都用于购买面粉?
法院查明,单某某从面粉供应商赵XX处购进面粉生产炒面,但他向赵XX的汇款还包含购买食用油的款项以及偿还赵XX借贷的款项。
公诉机关主张,单某某向赵XX的汇款都用于购买面粉,应全部计入涉案金额。刘刚律师作为单某某的辩护人辩称,汇款中购买食用油的款项及偿还借贷的款项应予以扣除,不能算在涉案金额内。
法院最终认定,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因为汇款并非全部用于购买面粉,将其他款项计入涉案金额不合理,所以这部分金额应从指控的涉案金额中扣除。
第二,面粉产出炒面的数量能否仅依据单某某的供述认定?
法院查明,对于面粉产出炒面的数量,仅有单某某的供述,缺乏其他客观证据予以印证。
公诉机关认为,单某某的供述足以证明面粉产出炒面的数量,进而确定涉案金额。辩护人则辩称,仅有单某某的供述,没有其他客观证据,不能准确认定面粉产出炒面的数量,也就不能以此来确定涉案金额。
法院最终认定,采信辩护人的观点。因为孤证不能定案,缺乏其他客观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仅依据单某某的供述来确定面粉产出炒面的数量和涉案金额。
第三,购进的面粉在生产中是否存在退货、损耗等情况?
法院查明,购进的面粉在生产中确实存在退货、损耗等情况。
公诉机关未考虑这些情况,坚持按照全部面粉产出炒面来计算涉案金额。辩护人提出,购进的面粉在生产中存在退货、损耗等情况,不能进行简单地推算,应将这些因素考虑进去。
法院最终认定,支持辩护人的意见。因为实际生产中存在退货、损耗等情况,简单推算涉案金额不科学,所以应将这些因素考虑到涉案金额的计算中。
最终,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单某某生产、销售金额为51万元的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对被告人单某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判决单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涉及经济犯罪的案件中,对于涉案金额的认定至关重要。如果对指控的涉案金额有异议,一定要积极收集相关证据来证明实际情况。同时,不能仅仅依赖一方的供述来确定关键事实,要有客观证据相互印证。遇到法律问题,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这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刘刚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辩护,成功为单某某降低了涉案金额,使刑期大幅下降。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的刘刚律师。刘刚律师从2012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的这十余年里,他办过上千起各类案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一眼看出了涉案金额认定问题的关键所在。他通过对案件的深入研究和分析,为单某某提出了合理的辩护意见,最终得到了法院的采纳。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律师价值的最好证明。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