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云南XX公司与昆明XXXX开XX锦XXX幼儿园因教学设备及课程款产生纠纷。原告云南XX公司称依约向被告提供教学设备及配套课程后,被告欠付2024年秋季学期课程款13895.80元,且2025年2月明确不再使用课程。原告遂诉请解除协议、支付课程款、设备款、逾期利息及律师费。被告虽同意解除协议和支付课程款,但抗辩未收设备、不应支付利息和律师费。这起案件的关键在于,原告没有直接的收货凭证,设备是否实际交付成为争议焦点。
汤思骑律师是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在公司合同纠纷处理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在这起案件中,汤思骑协助原告进行立案。2025年6月9日,法院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在证据质证环节,汤思骑和团队仔细梳理证据,配合法院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法院审查确认了案涉协议约定内容、被告欠付课程款、明确不再使用课程、原告支出律师费8000元,且被告支付的课程款未达约定金额等事实。汤思骑针对合同解除条件、设备交付事实、逾期利息及律师费承担等争议焦点,从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出发,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论证。他指出,被告长期使用课程却抗辩未收设备,无事实依据。
最终,20XX年X月2X日,云南省昆明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原告云南XX公司与被告昆明XXXX开XX锦XX幼儿园签订的《教学课程合作协议书》于2025年6月13日解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教学设备课程款13895.80元、教学设备款258212元、律师费8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54元由被告承担,若未按判决履行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汤思骑律师凭借对合同履行事实的精准把握,成功为原告追回了27.2万的设备课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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